我省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对标新发展阶段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必须久久为功、持续发力。5月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了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据介绍,今年4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开展督察工作。督察期间,督察组向我省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后,省委常委会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研究、第一时间抓贯彻落实,制定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这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据介绍,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纪委监委、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全面落实《决定》要求,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决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同时要强化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用鲜明导向引导我们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为促进黄河安澜、护卫华北“水塔”、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记者 李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