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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城区停车收费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10-12 09:19 | 来源:聊城日报


  记者日前从山东省聊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提升停车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调整疏导聊城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市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及市属开发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法》,聊城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包括: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尚未收费,待确定收费后相关政策另外制定);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立性医疗机构等的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交通枢纽停车场,包括车站、机场、码头等配套停车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对外开放的单位停车场;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除上述机动车停车场所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所的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商场、企业、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在计费方式方面,机动车停放服务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实行计时、计次、计月的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停车场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计时和计次中的一种计费方式。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一个计次单位。对需长期停放或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可以实行计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还规定,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等各类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抢险救灾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持有效证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费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计时收费的车辆(交通场站、交通枢纽配套停车场除外),停放时间白天(7:00—20:00)不超过30分钟(含)的,夜间(20:00—次日7:00)不超过1个小时(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该规定时间的,按实际超出的停车时间计费。(记者 曹天伟 通讯员 赵旋)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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