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积极稳妥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民生保障站在历史新起点上,要继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意见》基于此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是进一步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
《意见》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一是在社会救助发展目标上,首次提出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即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二是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意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三是在社会救助方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四是在社会救助发展上,突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这个重点,要求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五个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有新拓展。在原有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纳入到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进入城市务工人员,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积极总结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二是救助项目有新内容。《意见》在巩固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取暖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三是救助对象认定方法有新调整。《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立足便民利民,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救助管理有新要求。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多主体多方面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为减少基层人员的工作量,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五是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有前瞻。《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完善的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另一方面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便民惠民,让老百姓得实惠。
《意见》围绕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出重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提出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明确要求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意见》要求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意见》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顶层设计,有广度、有深度,更具有前瞻性,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具有重大意义。(林闽钢)
(作者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社会救助分会会长、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