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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4-15 09:48 | 来源:黑龙江日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了即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的《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提取额度、提取凭证、提取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都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法》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9种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提取额度上,《办法》规定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应提供符合当地公积金中心所需要的业务证明材料。缴存人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审核,即时办结。缴存人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记者 吴利红)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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