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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保驾护航” 开启证券民事诉讼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0-02-27 10:30 | 来源:证券日报


距离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仅剩2天时间! 统计显示,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修订的条文有160多条,从发行、信披、交易、投资者保护等各方面,对资本市场一系列制度进行了完善。其中,在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方面,也有了跨越式发展。在实践中,证券民事诉讼也有了新的突破。

今年1月份,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公布了自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成功的案例——恒康医疗案原告获胜的判决。

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前证券市场民事诉讼以虚假陈述案例为主,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以后,随着恒康医疗案等类似案件的示范引领效应和法院裁判规则的逐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审理案件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加。

成都中院审理认定,恒康医疗实控人阙某、蝶彩资产和蝶彩资产实际控制人谢某,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在2013年5月9日到7月4日之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违法行为。投服中心支持的原告杨某,投资恒康医疗虽然存在损失,但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

该判决填补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领域的司法空白。业内人士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操纵市场的民事诉讼索赔预计也将会增多。

“恒康医疗案是在投服中心的支持下,首例投资者以操作市场索赔获胜的,以后一定会诱发同类案件的民事索赔。”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新证券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发现、处理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预计正式实施后,证监会查处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多。且随操纵证券市场索赔胜诉案例的出现,法院裁判规则的逐步完善,因操纵证券市场而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案件也会增加。”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总体来看,新证券法对操纵市场新增了三方面内容。张志旺表示,首先,新证券法扩大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外延,由“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改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二,增加了四种情形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是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新情况而增加的规定;第三,扩大了投资者的索赔范围,删除了“行为人”的限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大多带有组织性,有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原证券法“行为人”的限定,可能让某些操纵市场参与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此前,证券民事诉讼以虚假陈述案例为主,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极少。截至目前,内幕交易案件民事索赔成功的仅有2015年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恒康医疗案则是在投服中心的支持下,首例操纵市场民事索赔成功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要是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且该类案件对损失计算及因果关系如何认定有日趋成熟的裁判规则。然而,法院在审理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索赔案件缺少具体指引,所以这两类案件对投资者及法院来说,均是难题。”张志旺表示。

“与虚假陈述相比,因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裁判规则作为直接依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数量少,难以进入实体审理,更难以获得胜诉判决。”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志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吴晓璐)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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