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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受关注
发布时间:2020-02-26 11:33 | 来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2月25日,记者从主题为“维护市场秩序 支持复工复产”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质押登记绿色通道,组织地方开展质押需求和存量项目摸排,加大政策集成和工作创新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颜江瑛、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稽察专员陈谞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何志敏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力争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电子化登记。在开展质押需求和存量项目摸排的基础上,用好用足相关的政策工具,积极协调银行给予贷款或续贷。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集成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险和补助等各项扶持政策,创新互联网、新媒体等项目对接和政策的宣传,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的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了有力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了有关企业和社会的好评。如东莞市支持了一家应急医用物资企业以3件实用新型专利成功质押贷款1500万元,企业产能扩大加速;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自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已有37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14亿元。针对社会关注的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正在研发的新药瑞德西韦的相关专利问题,何志敏表示,药品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了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其中的例外情形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目的来实施的专利技术,以及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等。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在生产、上市与专利相关的产品时,都应当依法进行,无论是原研药还是仿制药,都需要经过药监部门的严格审批,同时也要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专利权人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我国将在专利法的框架下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发布,其中要求,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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