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并专门作出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造性运用,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达到了历史新高度。
全会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机关党员大会、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等,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同志每次都作了讲话,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部署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着重领会全会提出的新论断新要求,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在于在党的领导下抓好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制度执行,当然离不开法律监督。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并把司法监督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关键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担当,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以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贡献检察力量。
第一,牢牢把握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个灵魂,贯彻、体现到检察职能行使全过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是我们国家治理的最大优势。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灵魂,贯穿于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始终,把法定职能行使与党的领导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服务和保障“中国之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在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过程中,建立了一套科学完整、优势明显的检察制度,对加强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治理体系要实现现代化,当然要求检察制度同步迈向现代化。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检察制度”。做到这一点,必须落实全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巩固。比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变革,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各级检察机关要协同政法各部门,落实好“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让公平正义更快更好实现。
第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正确履行,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全会决定部署了一系列与检察工作直接相关的重大任务,比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各级检察机关要创新理念、扎实做好,助力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持续抓好去年以来已经部署的、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点工作。比如,持之以恒落实好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既要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要在此过程中特别注意发现制度建设、治理能力方面的问题,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促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第四,始终重视抓基层、强队伍,以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抓好基层基础是关键。从检察机关的情况看,73.7%的人员在基层,86.5%的业务在基层。要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摆在战略位置,提高基层基础建设水平,督促、引导基层检察院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前,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距离党和人民要求还有不小差距,这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要自觉补强这个最大的短板、最突出的弱项,下大气力抓好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建设和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四个铁一般”的过硬检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