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综合]据台湾《旺报》10月16日报道,由于民进党政府拒不承认“九二共识”,近来有大陆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建议可在《反分裂国家法》下修订细则,或是不仅止于《反分裂国家法》的防独,还要另立一部促统的《国家统一法》。大陆权威涉台学者透露,大陆正在塑造并强化一只影响台湾的“有形之手”,以便最终在根本上解决台湾问题,面向涵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思想、对外等。
身兼大陆全国人大代表的北京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李义虎14日接受专访时指出,尽管大陆的“手”还伸不到台湾内部,但看到近来的一些两岸变化,让大陆决定要塑造并且强化对台的“有形之手”,通过调动各种资源,更加锁定朝着最终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向迈进。
李义虎指出,原本大陆觉得解决两岸问题时间会很长,自身也忙着现代化建设,但看到台湾当前的情势,大陆塑造的这只手将更加强化,涵盖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思想、对外等方面,一旦塑造完成,将让蔡英文政府感受到极大的威慑力。
李义虎举例,近来就有大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该除了反独的《反分裂国家法》之外,再拟定一套促统的《国家统一法》,因为《反分裂国家法》是针对当时的陈水扁政府,现在形势不同,需求也不一样,希望在法律层面上,对台湾做出进一步的约束。
也有人大代表提议,在目前仅有1000字的《反分裂国家法》下,拟定实施细则,包括“台独分子”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可以把《刑法》那套搬过来”。李义虎表示,《刑法》或《国安法》是适用包括新疆、西藏的全中国,不过《反分裂国家法》就是针对台湾。
李义虎强调,《反分裂国家法》中提及启动“非和平手段”的三条件为:造成“台独”事实、发生“台独”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他认为,这样的描述稍微抽象,若订定实施细则,也可让法律更为具体。
最后,李义虎还谈到了近日两岸交往的现状。他提到,最近包括锁定蓝营八县市交流,及台湾国际空间上的压缩,都可视为大陆在形塑有形之手的过程。对于宋楚瑜能否出席APEC大会,他仅重申国台办的说法,需符合APEC有关《谅解备忘录》,但也不讳言,“这个问题的处理包含了很多博弈与运筹”。
面对民进党政府在九二共识问题上的坚持,陆方也渐感不耐,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光靠反独的《反分裂法》还不够,还需要更直接到位的‘国家统一法’,这既反映大陆对统一有了急迫性,直接设定统一的终极目标。
同一天,《旺报》发表社论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提出的背景,是陈水扁时期推动“入联公投”、“正名制宪”,要走向“法理台独”,大陆相应所采取的法律战;在名称上是一部负面表述的法律,旨在反独,并未明确点出大陆欲实现统一台湾的的企图和目标,从历史长河来看,对大陆而言是部“阶段性”法律。
社论分析称,马英九政府时期,两岸关系和谐,双方有政治互信,大陆不便强势推动统一,但如今陆方已判定蔡英文没有要交答卷的意思,对其不再抱有期待;鸽派学者也转趋强硬,人大代表直接提案促统,颇有“敬酒不吃吃罚酒”的意味。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关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法律,当天就经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但同时也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国大陆可用“非和平手段”处理台湾问题的底线。
法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