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严格耕地保护措施,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奖惩,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要求,适应新时代土地管理工作新需求,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省启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3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完善耕地保护措施,严守耕地红线。《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细化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格耕地保护措施,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和闲置管理,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规定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奖惩,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修订草案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细化四级三类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统筹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用地管理、地上地下空间利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土地管理和利用全过程管控;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将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土地督察重点内容,明确违规修改规划的相应责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修订草案明确,下放土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审批以及国有“三荒地”开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违法用地执法等事权,优化管理流程,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动态巡查和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统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园用地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草案立足民生保障,注重解决群众关注问题,明确完善预公告、调查、评估、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程序,兼顾征地决定执行与农民合理诉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细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及要求,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与农民合理居住需求,重新调整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明确省级控制上限、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细化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