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时,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办法》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和金融机构的范围,规范了授权履职与委托关系。即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委托期间,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即“四个不变”。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其职责包括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等十项内容。
受托人主要职责包括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等五项内容。(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寇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