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5日获悉,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首次出台《四川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中国内地居民在四川境内收养子女的收养评估进行明确,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根据《实施细则》,开展收养评估可采取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两种形式。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
收养能力评估流程包括信息配对与确认、书面告知、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估评分有否决性指标、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三项内容,规定有买卖、遗弃、虐待、性侵或者猥亵儿童等8种不良行为的否决性条件,从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等12个方面对收养申请人科学评估,施行对收养残疾儿童等加分措施。存在任意一项否定性指标认定为评估不合格,一般性指标和加分性指标之和为最后评估分值。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合格”;评估得分<80分,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此外,在融合情况评估上,《实施细则》规定择优确定收养能力评估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从被收养人的适应情况和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等十个方面对融合情况作出科学评估,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融合合格,80分以下为融合不合格。(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