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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不得强制业主人脸识别
发布时间:2021-03-30 08:57 |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3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自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迎来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十九条增加为一百零四条。近年来矛盾频出的“物业盘踞不离场”等问题,均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得到回应。

  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

  不准强制人脸识别

  产生物业服务矛盾纠纷一个重要原因是物业服务不公开、不透明。《修订草案》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要求物业服务人公布收支情况、收支预算。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电梯检测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牟取非法利益。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明确,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修订草案》还体现了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上的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信用信息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人不得拒绝退出

  不得阻挠进场

  物管公司不服从业主大会的解聘决议、合同到期没有续约或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的情况不时发生。《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的或者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或者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茜妮)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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