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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干扰企业
发布时间:2020-06-12 08:41 |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6月11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草案)》,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受理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严格问责。

  《条例(草案)》提出,新闻媒体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报道,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对于虚假或者失实的报道,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各类媒介发布虚假信息,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条例(草案)》还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保障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行政机关不得非法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和滥用行政权力进行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妨碍公平竞争。

  此外,各类企业享受政策、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机会、条件平等,但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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