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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通知要求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
发布时间:2020-02-18 12:44 | 来源:四川日报


  2月17日,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影响。

  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具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的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得在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采购组织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记者 李梓溶)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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