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司法部防控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最大限度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和要求,充分利用平台阵地优势,积极主动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业务骨干先锋队,各级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平台)要开辟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减免相关费用。
通知强调,要加强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动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根据所在村(居)委员会工作安排,采取适当方式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隔离区、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地区、误工返乡人员集中居住区等重点区域要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各类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调处,把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消灭在萌芽状态。
通知强调,要加强疫情法律咨询服务。对受到疫情影响的旅游、餐饮、劳动、房屋租赁等法律咨询需求,对隔离封闭、职业暴露、医患矛盾、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防护用品质量等敏感法律咨询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专业咨询意见,有效解答群众关切。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工作法律风险,主动为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对生产、经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食品、医疗、建筑用品的企业,主动提出法律意见。要努力实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7×24小时服务,村(居)法律顾问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反馈。
通知要求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法律服务场所和人员自身防护,落实接待场所安全防控管理,严格落实消毒、通风等措施,服务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距离。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指引,明确服务时间、方式,向社会公告。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既保障法律服务供给,又保持自身防控措施到位,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记者 张晨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