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的劳务费,终于有了着落。不久前,江苏来并农民工施师傅等人拿到久违的调解协议,连连向援助律师李飞道谢:"这8年,太难了,多亏有你一直支持我们!"
拖欠劳务费
施师傅是搞装修的,带着一支几十人的队伍。2007年8月1日,施师傅与我市一家大型酒店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按照约定带队为酒店做整体装修。
施工期间,酒店变更了工程项目设计,由此增加了卸车、清理废料、拆墙、修补地砖和天花板等合同外项目。由于酒店配合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师傅的队伍窝工。当年底,装修完工,酒店方迟迟未付清劳务费。在2008年1月底,经酒店委托的监理公司审核确认,酒店拖欠施师傅等人110余万元装修款。
拿不到劳务费,施师傅等人在太原又人生地不熟,只好求助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资深律师冀云峰、李飞受理了此案。
依法来讨薪
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
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施师傅等人完成的工程量如何确认,工程价款计算是否有依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援助律师搜集了《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单项费用预算清单、人工费汇总表及明细、人工费列表、文件往来签收记录表、现场签证单、工程签证单、增项人工费单价确认单、监理公司收据等证据材料。2009年6月,在援助律师帮助下,施师傅等人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酒店提起反诉称,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对施师傅等人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援助律师提出,施师傅等人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人工费数额明确,工程量也已经监理公司审核确认,酒店应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援助律师同时指出,根据《建筑法》第32条规定,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完全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等予以认定,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所以,酒店方工地代表及酒店方聘请的工程监理的签字、盖章行为合法、有效,应当认定为酒店的行为。
此外,截至2008年1月,酒店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庭审中,酒店负责人对有本方人员及监理签字盖章的材料不予承认,施师傅等人只好申请法院鉴定,但酒店拒不配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维权有结果
今年,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当事酒店支付施师傅等人劳务费80余万元,同时驳回了酒店的反诉请求。
当事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为避免案件拖延过长,早日帮当事人追回损失,援助律师通过二审法院多次与酒店协商。今年10月份,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酒店分期支付施师傅等人劳务费40万元,一年内付讫;如不按期支付,则按一审判决金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