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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用被拖欠 援助律师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7-10-19 13:57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法制报


 


    

【基本案情】
    “我们辛辛苦苦工作那么久,说好要给的工钱,怎么就拖着一直不给呢?你们要是不帮我们,我们就真没活路了……”近日,在省城打工的袁某等16名四川农民工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向陈律师诉说他们的情况。
    2015年8月25日,张某雇佣四川籍农民工袁某等16人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张某未与袁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张某口头约定按照木工组实际施工量乘以19元/平米进行劳务费结算。2016年7月30日,由于各种原因,木工组无法继续施工,张某无故不与木工组结算劳务费。2016年9月12日,张某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支付袁某等16人部分劳务费,但仍拖欠153379元至今未给,无奈之下,袁某等16名农民工向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维权过程】
    在了解案情后,陈律师向袁某等16人分析案情:雇佣关系是劳动者向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务后,雇主就应如约支付劳务提供者的劳务费用,否则,劳务提供者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袁某等16人同意律师的建议后,陈律师帮助他们收集并整理证据,起草民事起诉状,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张某与袁某等16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否应对所完成的木工质量承担责任以及劳务费计算标准进行辩论。法院认为,张某不能提供双方是承揽关系的有效证明,在袁某等人提供劳务过程中,袁某等人接受张某的安排,完成工作,应由张某对发包方承担质量保障的责任,而非袁某等人。最终法院支持袁某等16人的诉请,判决:张某支付袁某等16人劳务费共计130915元。张某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陈律师援助袁某等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张某支付袁某等16人共计95000元的劳务费,案件圆满了结。
    援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避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导致劳务关系难以认定的困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务提供者应积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雇主要合法用工,尊重劳务提供者的辛苦付出,诚信守约,及时支付劳务费。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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