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销售能手徐先生卖了货却赔了钱,因为上家缺乏诚信,讨要欠款时又颇费周折。最终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代理下,徐先生作为原告向上家主张偿还货款33万余元,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件结果为全部数额判如所请。
案中,被告是一家从事针织品加工、批发兼零售的公司,原告徐先生与被告合作,先是全款从被告处提取针织品,再将针织品运往案外人某商厦处,在该商厦销售。因为商厦不对个人结算,合作之初讲好,由商厦向被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扣除少部分管理费,再将该货款支付徐先生,这里面既有他垫付的货款也有自己销售针织品的利润。
徐先生如此经营了一年多以后,不想继续做下去了。原、被告在结款前对账。对账单显示被告欠原告53万余元,对账单上有被告公司员工签字,但是被告公司并未盖章。
此后被告分4次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欠款2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数额为3.2万余元,原告都出具了收条。此外还另有汇款凭证3.2万元,系被告向原告转账,日期与前述3.2万余元仅差一天。被告据此主张共偿还过5批次欠款,原告则主张该3.2万余元收条和3.2万元转账实际是一笔款项。安刚律师帮助原告回忆还款过程,原告想起可能是3.2万余元的收条落款日期笔误,因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仍应为26万余元。
安刚律师告知原告徐先生,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录音确认相关事实。电话录音中,该法定代表人对于33万余元的数额并未否认,而是说“我想着了”、“我知道了”。
综上,法院采纳了原告一方的观点,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虽未明确表示确认,但也未提出异议或反驳,并有想办法解决的意思表示,而且被告当庭认可该录音真实性,法院认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应该知道欠款数额,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大获全胜。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醒人们,在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如果买方是公司,卖方除要求买方工作人员签字外,应当要求单位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有些时候卖方提供货物批次、数量与合同有出入,卖方应当及时与买方对账,并要求买方书面确认。如果确实无法书面确认,尽量取得录音,以便证明欠款事实。
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