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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开讲合同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17-04-24 15:14 | 来源:中国江西网


    4月20日9时30分,由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第44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县司法局开展“法治新昌南”普法讲座,为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开讲“合同风险与管理”,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徐江帆律师作为主讲人,通过案例分析为企业代表系统地讲解了合同订立相关法律知识,满满的干货让大家受益匪浅。

    课后,来自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还与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一对一”为咨询的企业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南昌县司法局表示,“法治新昌南”将继续丰富“订单式”普法内容,为更多特定人群量身打造普法课程,让老百姓学法用法渐渐成为习惯。

    80余家企业代表参加普法讲座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南昌县辖区内企业聚集地,不仅是江西省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江西省食品产业基地、江西省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也吸引了不少中小企业落户经营。

    “为了帮助企业掌握辨识合同类型和签订合同技巧,增强企业对合同风险的防范能力与自身管理能力,南昌县司法局携手小蓝经开区总工会、小蓝司法所,邀请‘公益律师’走进小蓝经开区,开展了这期法律服务进园区的普法活动。”4月20日,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部部长伍有其作为活动主持人,特别为前来参加普法讲座的企业代表阐明了此次普法活动的意义。

    此次活动邀请了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徐江帆律师作为主讲人,通过案例分析为企业代表系统地讲解了合同订立相关法律知识,为企业代表培训“合同风险与管理”法律知识。

    “做生意离不开签订合同,我们也曾遇到过合同内容模糊引发纠纷的情况,听说有专门讲解合同风险与管理的法律课,我们很有兴趣来学习。”活动当天,不少前来听课的企业代表表示,大家都是带着疑问和学习的心态前来听课,希望对今后工作能有所帮助。

    据小蓝经开区总工会统计,当天前来参加“合同风险与管理”普法讲座的企业代表共计80余人。

    从故事谈合同风险与管理的重要性

    普法讲座从一个耳熟能详的《威尼斯商人》的故事讲起,安东尼奥帮朋友向高利贷者夏洛克借3000金币,并提供担保:约定到期不还,将用安东尼奥胸口附近一磅肉来抵债……后由于债务到期未能偿还,安东尼奥被夏洛克告上法庭,要求割肉偿债,安东尼奥委托鲍西亚进行辩护……

    “夏洛克能不能赢?夏洛克怎样才会赢?”徐江帆律师通过《威尼斯商人》看合同重要性,从而总结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关键点:1.借款合同约定不明;2.合同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徐江帆还以一个广东省佛山市一家服装厂用传真方式所签合同引发的纠纷,来为大家分析介绍常见的合同形式。

    “当事人在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他说,《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常见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要约承诺等,当然口头合同也是合同,但不提倡。

    “是不是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来执行呢?不一定,因为从合同效力来看,合同还分为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徐江帆通过以案释法讲述了合同无效、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况,并教授大家防范措施,例如签订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公益律师”分享签订合同技巧

    一份合同除了要注意合同效力的风险外,还特别要关注合同主体、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合同质量、合同违约等法律风险。徐江帆律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指出问题所在,并给予相应的防范措施,指导企业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例如某钢厂向某集团半连续轧板厂订购各种型号卷板5745吨,价格1909万元,拖欠1658万元,某钢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余款,但均将收到的钢材用于生产。那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成立吗?

    “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钢材用于生产。”徐江帆指出,企业在签订合同中必须要有防范措施,同时,产品验收方法必须约定清楚。

    徐江帆总结了合同争议常见法律风险,一是未约定管辖法院,普通合同按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是无效约定: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三是仲裁约定不明:无法确定某一个客观存在的仲裁委员会;同时约定诉讼,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现场答疑劳动问题成热点

    普法讲座结束后,来自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的6位“公益律师”还与部分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一对一”为咨询的企业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我是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有效力?”该咨询者表示,员工小张于2011年5月4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科员,2012年3月1日,单位和小张签署了《业绩计划》,小张承诺2012年10月至9月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3万元,否则自行提出辞职。2013年2月10日,公司以小张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小张办理离职手续。请问,该协议关于自动离职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案实质上是该公司与小张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的要求构成违法解除。”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指出。

    半个小时的互动咨询,劳动问题成为最为热门的话题,员工二胎产假待遇、加班费和劳动工伤待遇等问题,“公益律师”均一一耐心为大家解答。

    “法治新昌南”将丰富“订单式”普法

    活动现场,南昌县司法局不仅向企业代表发放了《守法保平安》普法宣传材料,还向大家推荐了南昌县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方便大家有问题随时免费咨询律师。

    “此次活动一方面提升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识别合同陷阱,防范合同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为律师搭建了更好为企业服务的平台,使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加专业、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小蓝司法所所长张绍平表示,还将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深入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的法律需求,并根据企业的需求开展精准法律服务,实现“企业点菜、律师上菜”这种服务模式,从而更好地为园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南昌县司法局普法宣传工作分管领导邓亮表示,今后,“法治新昌南”将继续丰富“订单式”普法内容,为更多特定人群量身打造普法课程,让老百姓学法用法渐渐成为习惯。

    咨询实录

    医疗期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问:小胡于2012年9月1日入职,和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7月2日起,小胡一直患病休病假。2014年10月31日,公司向小胡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邓乐律师:按照小胡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小胡的医疗期应为6个月,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小胡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该通知行为并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节假日加班费如何主张?

    问:员工因节假日加班工资发生争议。请问,该如何申请仲裁?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赖斌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如果小刘需要证明自己的加班时间就需要自行举证证明。但应注意:第一,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第二,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先安排倒休,不能倒休的,按照工资标准支付200%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平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以倒休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第三,如果劳动者执行的是非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无权要求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就超过法定工时部分按照延时加班的标准主张加班工资,遇法定节假日上班,有权要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问:2008年1月,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门面。依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8年6月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90日,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后乙公司未能按期交房,甲公司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杜人芳律师:依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逾期90日交付房屋,可以解除合同,是对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由于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立,因此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咋办?

    问:公司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不进行工伤鉴定,也不上班,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该员工并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即可通知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还是不鉴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该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如果经你公司多次书面通知上班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属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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