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受雇于刘某在包头市某公司从事锯钢坯工作。2013年3月15日,吊车在吊钢坯时掉落,将周某左腿砸伤。随后,公司负责人刘某将周某送至包头市某骨科医院治疗。出院后,周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为构成九级伤残。周某多次联系刘某商谈赔偿事宜,但刘某仅提供护工及伙食、支付了医疗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来到包头市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尚律师承办此案。
尚律师接受当事人周某的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查找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考虑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尚律师引导周某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再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告知其将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时间、地点、事件及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找寻刘某商谈赔偿事宜的时间及地点等重要环节点以录音的方式留存下来,刘某也在协商中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项。尚律师获取这一至关重要的视听资料后,代理周某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刘某的代理人主张周某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主张本案应从司法鉴定鉴定书出具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同时尚律师还提交了周某与刘某商议赔偿事宜的视听资料,证实刘某有同意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意思表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认为刘某已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尚律师的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昆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