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5日电(时晨)15日,央视2017年“3·15晚会”曝光耐克zoom air气垫鞋没有气垫,只是普通橡胶底篮球鞋。面对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要求,耐克却拒不接受。
一时间,耐克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成为事件焦点。对此,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乐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专访时指出,耐克一旦被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和有欺诈行为,或将面临百万元罚款,同时要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据央视2017年“3·15晚会”曝光,2016年4月,耐克篮球官方微博发布了一条消息,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夺冠时所穿的一双耐克篮球鞋复刻版将限量发售。耐克在中文官网上宣称,这款鞋后跟带有耐克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但消费者发现这双鞋后跟只有实心橡胶底。此后,耐克承认此款鞋后跟确实没有气垫,并回应称产品描述失误,可以全额退款。
据北京时间报道,15日晚,耐克相关负责人表示,耐克官网上对于Hyperdunk 2008 FTB的产品描述中,有关气垫的描述存在错误。该负责人表示,“在主动发现问题后,我们一直在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对于已经购买此款产品的消费者,如需退货,耐克提供退货并全额退款服务,同时,我们还为购买该款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在耐克官网购买单件产品七五折的优惠券(电子产品,特别版商品,礼品卡除外)。”
对此,倪乐认为,如果耐克确实在官网中宣传有Zoom air气垫,而实际产品只有橡胶底,其至少涉嫌违反以下法律:
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是广告法。“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谈及耐克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倪乐表示,一旦耐克的欺诈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其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赔偿,消费者有权依据消法的条款要求三倍赔偿;涉及行政责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耐克有可能面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可能被至少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行政处罚金额,倪乐指出,这取决于耐克用于推广该产品的广告费。“20万元到100万元的处罚金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适用的。”而该产品广告费究竟有多少,目前不得而知。
据央视财经报道,“3·15晚会”对耐克“气垫门”曝光后,央视记者跟随执法人员到上海杨浦的耐克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的办公总部。据执法人员表示,相关人员正在询问法务主管,一旦相关的证据材料核实准确,将第一时间进行立案调查,如果违法事实构成,将严肃查处。
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注意到,“3·15晚会”还披露了耐克的“前科”。2012 年 10 月 25 日,《成都日报》曾刊发“耐克同款球鞋国内外差500元 涉双重标准遭重罚”一文。文章指出,同一款耐克篮球鞋,不仅价格高出国外500多元,而且在国外销售的双气垫到国内变成了单气垫。耐克公司最终为自己的“双重标准”交了487万元的罚款。(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