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市,一群中国农民工围堵在一处工地,眼里充满了委屈的愤怒。人群中,一个叫马强(化名)的男人硬着头皮安抚道:“大家都冷静一下,你们截着我有什么用啊……”
“冷静得了吗,你带我们来打工,大家自然得冲你要钱,说,工钱什么时候能结清?”一时间,大家群情激奋,七嘴八舌地质问。
“不是我不给啊,发包方的老板没给我结钱,我也实在没办法啊。”马强摊着两只手,一脸无奈地摇摇头。
马强是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平时以承揽工程为业。得知谁家有工程上马,他便招兵买马接活。几个月前,在蒙古开建筑公司的乌力吉图让马强找一两百人,到蒙古承接一个建筑工程。
2015年5月,马强带着112名老乡,浩浩荡荡到蒙古国打工。他们的工作是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市移民局北一百米盖四栋16层的住宅楼。当地环境异常艰苦,还经常加班加点施工。可一想到生病卧床的父母、等待学费的孩子,大家再辛苦也认了。
这一干就是三个月,等到该发钱的日子,马强却只给了不到一半工钱,还欠着263万余元没给。
本来是为了多挣几个钱才远道而来,没想到居然在蒙古还被欠薪。工人们找马强追讨工钱足足一个月,马强始终就是一句话:“发包方没给我钱。”
工人们从愤怒逐渐变得有些绝望了。在这人生地不熟的蒙古,他们能求助于谁呢?无奈之下,工人们忽然想到向我国驻蒙大使馆求助。大使馆了解情况后,立即联系了工人们家乡的政府部门,当地政府不敢怠慢,立刻派专门工作组赴蒙古国协调。
在工作组的努力下,2015年9月底,发包方负责人乌力吉图写下欠条,大意是:我与马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但由于资金紧张,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共计82万余美元。我将尽快筹集资金,在10月5日之前结清。逾期不能兑现,将按千分之五给付利息。
结账期限将至,乌力吉图还是没给钱,工人们拿不到钱,不甘心就这么回国。可再待下去,吃住都成了麻烦,他们根本耗不起。在工作组的劝说下,100多个农民工带着深深的无奈返回了国内。
回国等了些时日,绝望的情绪再次在工人们心中滋生。乌力吉图远在蒙古,马强分文未获,工人们想再回蒙古讨薪根本不可能。那一张欠条俨然成了白条。
直到有一天,工友们偶然得知北京有一个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可以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喜出望外,立刻上门求助。中心了解到他们的遭遇后,当即决定受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了时福茂、张志友等6名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们一边安抚,叮嘱工友们千万不要做过激违法的事,一边加紧立案前的准备工作。他们分工协作,有的研究蒙古国的法律,商量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有的与驻蒙使馆联系,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有的通过朋友,取得了乌力吉图的公司在蒙古国的企业注册信息。有的准备起诉状、证据、公函等各种立案手续。
摆在律师们面前最大的难题就是涉外诉讼程序。乌力吉图的公司注册地在蒙古国境内;工人们也是在蒙古国境内从事建筑工作。如果起诉乌力吉图的公司,就得去蒙古国打官司,诉讼成本将非常高昂,而且还要依据蒙古国的相关法律,维权将难上加难。
“我们得想办法在国内立案诉讼。”张志友律师说。他们分析认为,虽然欠薪的是乌力吉图的蒙古公司,但作为承接工程的包工头,马强也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以此为依据,农民工们同时起诉马强和乌力吉图的公司,就可以选择在马强的经常居住地河北直接起诉,不用再去蒙古打官司,避开了跨国诉讼的障碍。
各种工作准备完毕,律师们到具有涉外诉讼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马强及乌力吉图的公司,法院同意立案。
不过,在国内起诉虽然解决了跨国诉讼的障碍,但要想顺利进入庭审仍然困难重重。
首先是送达问题,工友们的起诉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司法文书必须送达乌力吉图的公司。而该公司是蒙古国企业,司法文书需要委托国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所有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受理通知等,每个送达程序每人需要3000元费用,一共加起来要30万元。这部分费用对于本就被欠薪的工友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即便工友们最终打赢了官司,法院能否去蒙古国执行中国的判决文书也会成为问题。
回到所里,律师们继续讨论对策。大家认为,虽然乌力吉图的公司与马强签有《建筑承包合同》,但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乌力吉图个人,向马强支付工程款的也是乌力吉图个人。给工友们出具欠条也是乌力吉图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承诺,这些能够证明合同的主体是乌力吉图个人行为,而不是履行公司的职务行为。
“我们还打听到,乌力吉图是中国国籍,这就无需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了,省去了一大笔翻译等费用。而且乌力吉图在中国还有产业,如果这笔账算在他个人头上,判后执行也有保障。”张志友律师说。
律师们果断撤回对乌力吉图公司的起诉,转而追加乌力吉图个人和马强作为共同被告。这次,案件甚至都不存在涉外因素,被移送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去年12月4日,律师们带着满满一箱案卷出发了。第二天上午,112名农民工状告马强、乌力吉图案正式开庭,112名原告要求马强、乌力吉图连带给付他们劳务费等诉讼请求。
农民工们的说法,马强全都认可,但他强调,乌力吉图没有跟他结算,才让他无力支付剩余的劳务费,乌力吉图应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乌力吉图的代理人则辩称,此案建筑工地在蒙古国,乌力吉图的公司也是蒙古国公司,在适用法律时,应适用《蒙古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建筑法》。根据该国法律,乌力吉图是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但民事责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而应由公司承担。
另据法律规定,乌力吉图的公司直接针对马强给付工程款,而实际雇佣工人们的雇主是马强,所以乌力吉图的公司也没有直接支付工人们劳务费的义务。因此公司和乌力吉图都不是适格被告。
对于乌力吉图的辩驳,致诚律师早有准备,一一作出反驳。
首先,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蒙古国并不存在这样的特殊群体,也不存在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乌力吉图也提供不出蒙古国处理类似问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此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不是蒙古国法律。
乌力吉图与马强《建筑承包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是乌力吉图个人,支付工程款的也是他个人,后来他出具的欠条进一步证实了合同主体是其个人,而非履行公司职务行为。
乌力吉图是违法发包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总包方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乌力吉图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马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乌力吉图应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2月1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排双方调解,经过多轮磋商和修改,法院做出了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
由被告马强支付拖欠112名工友的工程款,分两次付清。一个月后付清30%,一年之后付清剩余的70%。乌力吉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未结算前,乌力吉图以130万人民币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结算后,以二被告结算的欠付数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调解书的时候,工人们喜极而泣,纷纷打电话给家人报喜。不过,他们的讨薪之路还不能算走到终点。截至目前,乌力吉图和马强仍然没有按协议支付第一笔30%的工程款。援助律师已经准备向法院申请执行。
张志友律师表示,他们接触的涉外劳动纠纷都是中国公司组织劳动者出境打工,发生争议后回国维权的。准备出国打工之前,农民工一定要了解中方公司有无承接涉外工程的相应资质,出国手续是否合法等,发生争议后注意保留证据。为避免法律障碍和跨国诉讼,尽量不要在境外维权,回国内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