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环保律师认为,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的宣判,应该引起生产型企业的足够重视。遵守环保法律,虽然不能为生产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有一定的投入,但反过来,如果违反环保法律,所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梁平妮
“判决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7月2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该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备受社会广泛关注。
据了解,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排放超标5次被罚
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于当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
为证明振华公司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2016年5月,鉴定机构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做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污染企业被判赔2000万元
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提出专家意见。
关于中华环保联合会要被告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振华公司已于2015年3月27日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被告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环境权益具有公共权益的属性,因被告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有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之虞,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相关鉴定评估报告虽系单方委托相应机构作出,但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评估依据均已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按照规定,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律师费未予认定受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生态损害数额,德州中院作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的这项判决,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的损失有差距。
该案的公益律师、山东康桥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李树森日前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鉴定机构是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的损失应该也是最权威和最科学的。。
对于该判决结果,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本案中的生态损害数额,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结论为2736万元,德州中院判决为2198.36万元,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法院判决,均是根据“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数额,不同点在于对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虚拟治理成本的3至5倍的取值不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取值为5,德州中院的取值为4,所以数额相差537.36万元。
对于本案中未予认定的律师费40万元及诉讼支出费用1万元,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承认关于律师费仅订立委托合同,未实际支付,且未就诉讼支出1万元提交支付凭证,法院不予支持。
而李树森曾向媒体表示,这个案件时间跨越近一年半,在此期间,他们多次赴现场实地调查,付出的劳动及辛苦有目共睹。而且,无论中华环保联合会还是自然之友、绿发会所做的公益诉讼均有律师费没有票据但得到法院认定的判例。
同时,也有律师认为,关于律师费、诉讼支出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但法律援助的律师除外,故公益律师有收取律师费的权利。关键问题是,在公益案件中的律师费应当有谁、通过什么方式支付,本案中是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先行支付,还是最后判决被告振华公司支付?但无论先后,都应当支持办案费,毕竟律师已经付出了大量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
违法企业的代价是巨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振华公司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等污染物是否触犯刑法?对此,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闺臣。
刘闺臣告诉记者,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德州大气污染的案子很难说它构成污染环境罪。虽然刑法中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也构成犯罪,但结合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界定,就很难将本案的污染环境情形与具体哪一条对应在一起。司法解释中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虽有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但司法机关一般不会轻易认定。
刘闺臣认为,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的宣判,应该引起生产型企业的足够重视。遵守环保法律,虽然不能为生产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甚至还要有一定的投入,但反过来,如果违反环保法律,所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刘闺臣表示,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有多家企业因为环保问题被迫停产停业,有的因“按日计罚”被处上千万元的罚款,甚至一些企业负责人锒铛入狱。
“作为一名科班出身的环保律师,我深感这一两年来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政策发生的巨大变化,环境标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刘闺臣说,近两年来修改环保法律的重点就是要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排污主体不敢再轻易违反环保法律。原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说过,如果企业不重视环保,将来只有死路一条。这话不是用来吓唬人的,希望能引起生产型企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