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不应忽视动物园在老虎伤人事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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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新民网】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1死1伤。近几天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引发热议,其中关于游客“无知”、“冲动是魔鬼”等类似评论不绝于耳。有律师认为,当游客用生命、健康为其无知和冲动付出代价的同时,不应忽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也应对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有律师认为,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有律师持相反意见。首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园方的法定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在提供园区内自驾游服务的同时,应尽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加上此前该园发生过多起猛兽伤人事件,园方未能充分认识其服务中存在缺陷,停止提供此类服务,这恐怕与园区自驾游的刺激感更能吸引消费者,为园方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不无关系。
延庆区园林绿化局新闻发言人王淑琴介绍,自驾游的游客入园前都会与动物园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内容为“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这是否会成为动物园的免责条款?
律师认为,安全协议的签署并不能成为免除园方对游客人身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便双方签订有安全协议,但其中免除园方责任,加重游客责任或者排除游客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亦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属于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因此,安全协议中如有前述免责条款的,对双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