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7日电(胡可璐)6月27日,以“打击食品谣言、确保消费安全”为主题的2016中国食品[-0.28%]辟谣论坛在京举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宋晓江现场解读食品谣言的法律界定及法律责任。他指出,食品谣言是没有证据支撑、没有事实基础的一种虚假言论。在食品谣言中,不仅造谣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传谣者达到一定条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传谣者有的是不知情,主观上不知道这是一种谣言,但是他转发了,可能达到一定数量,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宋晓江说。
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分别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宋晓江表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如何治理食品谣言,宋晓江建议,一是,研究并实施出台关于打击食品谣言犯罪的司法解释,从刑事层面对食品谣言犯罪保持一个高压的态势;
二是,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治理食品谣言的规定,加大对食品谣言的惩治力度;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和部门发现谣言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公布真相;
四是,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诽谤的犯罪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