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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9-08-07 12:24 |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如何完善制度并有效实施成为关注焦点

本报讯 (莱 文)近日,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由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主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政府、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知名专家,就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进行了深入研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主持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以服务立法为宗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定位、法律功能、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惩罚性赔偿的认定程序、要件、范围、举证以及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问题、风险”“如何防止不正当获利”“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等一系列专题,与会专家围绕专题畅所欲言。

刘兆彬表示,研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要注重公平性,不仅对消费者公平,对企业也要公平。其次,要注重实效性,制度要可操作,实施要见效果,有效发挥功能,核心是威慑作用。第三,要注重经济性。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经济成本,全面梳理其正面功能和负面作用,科学设定适用范围和赔偿额度。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薛国芹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比较散乱,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法律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新时期惩罚性赔偿的研究要有更高的站位、更宏观的视野,需要研究好如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采取什么措施、修改哪些法律等一系列问题。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巡视员河山认为,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能对假货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原主任吴高盛认为,制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一定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出发,适用范围一定要小,确保可操作可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建议,惩罚性赔偿原则上要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要与刑事罚金制度和行政罚款制度区分开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江平认为,惩罚性赔偿要从严控制,要坚持法定主义,要具有一定弹性,要有具体的要件,比如是否明知、是否恶意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朱广新介绍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在产生之初就备受争议,至今仍是热点争议问题之一。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求遭到陪审团拒绝。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永强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议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加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认为,要处理好行政处罚与民事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加强可操作性,并注意罚款幅度的统一性。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执法司、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就惩罚性赔偿的基层实践以及对制造企业的影响等话题作了发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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