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记者 刘丽靓)国家发改委7月26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26日就《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强调两点: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该负责人指出,当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实践面临市场主体退出比例低、与市场主体规模和经济运行周期不相适应等突出问题。伴随我国经济进入增速换挡期和结构转型期,市场主体退出数量和效率都无法与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同时,随着居民债快速增长,与自然人相关债务问题愈发严重,一些社会问题亟待解决。这其中有市场主体自身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包括应退主体不明、退出渠道不畅、退出成本过高等深层次问题。有必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加快推进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改革方案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供给顶层设计的文件,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是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重要制度保障。二是促进有效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是将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方案中推动破产制度建设的关键举措有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二是建立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制度。三是做好破产配套的制度建设。目前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在积极筹备中。
该负责人指出,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此外,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这些问题需在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可更好地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预警,另一方面有助于强化对企业、个人的综合信用评价,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对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的约束惩戒机制,进而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实经营,形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