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拟取消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在税率方面,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7月17日《经济参考报》)
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较受关注的部分是将集体房地产交易纳入征税范畴。相关条款的拟订,将集体土地入市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向立法推进,同时也与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形成衔接和呼应。可以说,相关立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既能助推盘活集体房地产市场,也给集体经济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带来了立法导向。
无论如何,土地增值税从暂行条例到立法,不是简单平移,而是对相关转移房地产等行为在法律程序上的完善。从税种而言,土地增值税是小税种不是主要税种,但是涉及到房屋和土地这样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其课税,事关多方面的切身利益,需要统筹兼顾,不能简单片面行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应兼顾效率和公平。
需要强调的是,立法的工作量虽大,但既已上升到立法,必须借此时机,打通所有关节,避免重复征税,以防无端加重民众税负。具体到“兹事体大”的土地增值税立法,尤须如此。对普通公众而言,他们关注土地增值税立法,尤为关注的还是何时开征、如何开征,以及在做“加法”的同时,有无相应的“减法”等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
为此,立法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要勇于担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耐心,充分倾听和吸收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让土地增值税立法能够“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找到最大的“公约数”。(经济日报 -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