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水卫生安全条例(草案)》,这是今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头戏”。该法规的起草、制定,意味着我区将通过立法来保护全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改善饮用水卫生安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经有关部门检测发现,我区部分地方出厂水和末梢水中硫酸盐、氟化物等指标超标,供水设施、管网等年久老化且存在污染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项目未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査,存在较大卫生安全风险,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立法保障相对滞后。
“目前,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到饮用水卫生问题,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需要。为了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亟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这也是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该条例草案从供水卫生安全、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监督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饮用水生产经营行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等进行规范。
“我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隐患,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工程项目中未开展预防性卫生审查造成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表示,所谓预防性卫生审查,即饮用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这一点也被法规起草部门写进了条例草案之中。对于二次供水卫生问题、管道直饮水安全等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草案也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如果将涉及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统一转由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后再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不利于构建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的饮用水监管责任体系,也会增加投诉举报当事人投诉举报时间成本和投诉难度,不利于提升饮用水监管水平和投诉举报处置效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建议按照现行饮用水有关部门职责划分及监管实际,建立具有正常运行的投诉举报机制。
有的委员表示,饮水安全与管道腐蚀、水箱质量等设施息息相关,建议设立供水网络在线监测点,对核心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知情权。
该条例有望在今年出台实施。(记者 尚陵彬 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