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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局出台《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0 11:38 | 来源:林草局网站


为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责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办法》分为总则、履责认定、认定标准、督办与追责、附则等5章23条,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5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生态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纳入“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范围;将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生态灾害事件信息纳入“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的范围,并要求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松材线虫病造成的灾害属于生态灾害。此次国家林草局制定《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是贯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具体措施,也是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进一步落实。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和治理。《办法》适用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因松材线虫病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存在贯彻中央有关生态安全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力,落实国务院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决策部署不力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未将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完成防治目标任务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或者临时指挥机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组织建设滞后,地区和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将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测预报、检疫封锁、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的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疫情防治组织不到位,疫情处置不力的;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应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存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草局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决策部署不力,或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不力的;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未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公布、撤销疫区和疫点的;未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作业设计,以及采取防治措施不科学,防治监督指导不到位,防治资金使用成效不高的;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检疫执法组织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以及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应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办法》规定,因地方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履责不到位,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现不及时、松材线虫病疫情处置不力、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以及其他需要督办和追责的情形,将视情形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防治工作督办由国家林草局采取下达督办通知、约谈或者通报的方式开展。防治工作追责由国家林草局确定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追责的方式开展。(记者 尚文博 通讯员 赵宇翔)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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