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近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常委会总体工作要求,出台《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立法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意见指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确保市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市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
把为人民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意见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把立法的过程转变为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要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坚持科学立项、问需于民,开门立法、问计于民,组织代表参与立法,严格规范部门权责,使法规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把高质量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意见指出,要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完善部门联合立法工作机制、法规草案多元起草机制、法规草案审议机制、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制度、常态化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不断增加有效制度供给,破除无效制度障碍,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把依法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意见要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不抵触原则,运用好审议表决机制,认真接受合法性审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立法。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李超 通讯员 巨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