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有效防范外部冲击的坚强保障。近年来,我国非法金融活动花样百出,严重损害了广大群众利益,威胁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值得高度警惕。我们需要积极构建防范非法金融安全网予以妥善应对。
我国非法金融活动整体趋向收敛。近年来,中央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全力应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些社会影响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存量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释放在可控范围。
但非法金融活动还有滋生的土壤,稍不注意容易死灰复燃。近年来,借助于财富管理、预付、网贷、众筹等互联网时代的时髦概念,非法金融活动进化衍生出新形式。这些新型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全为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监管实践所覆盖,导致个别非法金融活动在一段时间内野蛮生长。在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覆盖的长尾市场,非法金融活动异常活跃。
特别是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务嫁接、现代商业模式与金融业务结合,非法金融发展速度和规模显著增加。从媒体发布情况看,一些非法金融案件涉案规模动辄百亿元,既有P2P网贷平台业务,也有私募基金业务,甚至还与正规金融资产管理产品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应该看到,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毫不动摇地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这是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最终目标。笔者认为,要积极构建“三位一体”防范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安全网。
一是积极构建金融业务准入安全阀门。中央金融部门从金融功能加强立法,努力避免金融监管滞后于实践,最大程度覆盖各种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地方金融负责的“七+四”类及其他机构,既要明确准入门槛,也要明确相关金融业务准入规则,在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还要明确工商企业名称登记和经营范围在金融领域的禁用事项,加强有效监管,防范不法机构有意误导社会公众。建立高效的非法金融活动监测网,主动搜索过滤网络负面舆情,精准锁定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机构。
二是积极构建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处置有效机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处置重在“打早、打小”,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在现有行政与司法体系之间,能够及时有效识别、控制、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及其风险。这需要在行政上做到充分授权,在司法上及时响应。同时考虑到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外溢效应,既要中央统筹,也要地方协调配合。
三是积极构建非法金融活动监管体系。从监管队伍和监管技术入手,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人才培养,充分应用现代金融监管科技,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发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合力,积极改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建立和完善非法金融活动监管体系。(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