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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权益保护、妇女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注涉土地立法“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8-12-26 15:45 | 来源:新华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5日分组审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等。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涉土地立法的权益保护问题,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密切关注。

  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

  “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要求及修改法律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耕地保护问题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

  吉炳轩副委员长说,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到十几亿人口吃饭的大问题,必须要切实保护好,绝对不能有任何闪失使耕地减少或退化。加强土地管理,最重要的是依法保护好耕地,法律要充分体现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谭耀宗委员表示,他特别留意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多次提到永久基本农田及对其的保护,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化,反映出草案对环境问题和人类生存问题的思路有重大进步。

  对于严格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鲜铁可委员认为,草案对土地经营权人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土地承包人连续多年抛荒的行为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以遏制弃耕抛荒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合法权益的保护

  常言道:“土地是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土地、房屋涉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权益,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等充分考虑到当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土地流转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大量涌现的一些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土地问题应当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权利平衡。张伯军委员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1条对立法目的表述,着力点一是强调在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下,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二是切实保护耕地,三是通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严格管理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立法目的的表述忽略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文件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建议在第1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加上一句话,“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谭耀宗委员说, 此次草案对“三权分置”的细节设置更为清楚,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对集体、农户和合作厂商的利益关系与权责划分也更加清晰,这有利于保护承包者以及经营者的利益。而其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保护经营权。

  “因为现今土地的流转,不仅只是在集体和农民之间,而是在集体、农民以及经营者之间,这在今天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他举例说,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农民工第二代以及一些农业科技人士都到农村创业,并且都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出售。同时,也会有很多大型的食品公司承包农民的土地进行种植,作为原料供给。这就涉及租用别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问题。对经营权进行保护,可以看作是对“新农民”的保护。

  突出家庭成员享有平等土地权利

  对妇女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共鸣的一个重要话题。吴恒委员说,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直接提及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的一些规定继续保留,同时突出强调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益,这样保留和修改、完善对于维护稳定大局极为重要。

  刘海星委员说,近年来,因为征地引发的出嫁女、上门女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农村集体用地的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数量增长比较快,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影响。由于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像上述提到的两类人,涉及成员资格如何界定的问题,是否需要增加相关的界定条款,建议进行研究。

  郑功成委员说,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没有新的意见,三审稿的修改都很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让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条改得好。上次我提出的关于维护进城落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删除有关社会保障内容的意见都被吸收了,我没有新的意见。建议提交此次会议表决。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要关注在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伴生的风险。如刘海星委员提到,强化两权抵押业务实施中的风险防控,防范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

  “要考虑到宅基地制度的敏感性,防止抵押权过度发展。建议现阶段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严格限定期限和用途,特别是不能进行商品住宅开放,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土地权益。”曹建明副委员长说。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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