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涉案金额不断攀升,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并向互联网金融领域迅速蔓延,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
此次发布的《意见》共十二条,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同时,《意见》还明确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五起,包括河北省廊坊市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周一玮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胡方尧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蒋洪伟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李广怀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