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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良法善治”的表达更加精准丰富
发布时间:2017-10-24 14:41 | 来源:法新网


 法新网特约评论员 刘锐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表述的进一步丰富和升华。

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法律是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是治国之重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法制建设的重心已从规模扩张转移到质量提升,即从“有法可依”转向“法律可依”。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未来的立法,无论是立、改、释,都应当注重质量提升。

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观念中,立法、法律、法治仅具备保障功能,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很容易被忽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为全面地揭示了立法、法律、法治的作用。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法律作用的更精细表达。因为法有良法、劣法之分,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领、推动发展,劣法制约、甚至窒息发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既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又是对良法、法治作用的全面、精准阐释。我们必须认识到良法促进发展、推动繁荣的作用。

良法有其识别、依循的基本标准。提高立法质量首先需要明晰良法的基本判断标准。良法是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不溯及既往等品质之法。只有公开、明确、稳定、内在统一无矛盾之法,方具有刚性,从而达到约束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之目的,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靠的预期。可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也就是说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其做不到的事。只有可遵循,才能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法律过于宽松自然不好,但也不是越严越好。同一性要求行政指令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之下作出。

良法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体现立法技术的最新水平。民主立法要求立法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意志,最大程度保障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立法的权利。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遵守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立法职责,积极作为。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就是要统筹协调包括立法在内的法治工作,从源头上、制度上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毫无疑问,这将为新时代的良法供给提供有效组织基础和体制机制保障。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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