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为新兴事物,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且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许多网约出租车同时也参与网约顺风车的运营。在此情况下,网约车各方参与者在运营中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法院审理的一些网约车涉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进行调研,可以发现,目前网约车各方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网约车车主及乘客无法通过保险理赔的风险
涉诉网约出租车、网约顺风车绝大部分系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投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事故车辆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则将拒绝理赔。
根据网约车新政,在网约出租车订单履行过程中,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乘客的损失可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但如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事故,而该顺风车同时也参与网约出租车营运的话,则保险公司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均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乘客的损失由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个人赔偿能力有限,乘客损失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风险
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风险上有明显的不同,故投保时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非营运车辆。
目前网约出租车进行注册登记时,平台对车辆保险情况未作硬性要求,实践中导致很多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而实际用作网约出租车。事故发生后,会出现保险公司因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情况没有了解进而错误理赔的情况,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之后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该问题,也会引发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网约车平台承担更多责任的风险
在网约出租车运行过程中,新政规定由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如车辆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将作为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将大大增加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进而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
完善网约车立法与管理
针对涉诉网约车各方出现的上述风险,对网约车的立法、管理可以提出一些建议:
一是建议网约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的界限。
对网约出租车参与网约顺风车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应对车主和乘客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告知乘客和车主因该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导致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如在顺风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网约车平台亦不承担承运人责任,以使乘客和车主对自身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
二是建议进一步健全网约车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就网约出租车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各方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
从规则层面要求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进行信息对接,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承保车辆营运性质的变化情况,进而及时调整保费,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凡注册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投保,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后由平台督促车辆及时调整保险情况,确保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以此减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的责任,更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建议在审理涉网约车案件中严格区分网约出租车与网约顺风车。
就仅偶尔参与网约顺风车且不参与网约出租车的车辆,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就参与顺风车的车辆所涉事故进行赔偿。如车辆参与网约出租车,则应认定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如履约中发生了事故,则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如该车辆亦同时参与网约顺风车,且在网约顺风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陈迎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