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舒锐
2016年3月,河南商丘警方侦查发现,有一个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她们受人雇用,采取辱骂、侮辱、恐吓、殴打、损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2017年7月5日,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8月7日《新京报》)
一群大妈因为从事讨债行当而被认定为黑社会团伙的消息甫一报道,舆论场就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有些网友认为,欠债本就是违法失信行为,大妈帮人要债,即便行为有所过激,也是事出有因,不应受到惩罚;有网友认为,这只是一群“老弱病残”的乌合之众,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怎么就能构成“黑社会”?
其实,要债、帮人要债本没有原罪,但需要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方式予以实现。而这些所谓“讨债”团,不管债务是否存在、债务客观上有多少、债的本身是否合法,都按照“雇主”指令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进行“讨债”。当所讨之债不存在、原本违法或远超原有额度,讨债者就将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当讨债行为采取了侮辱、恐吓、殴打、损毁财物等非法手段,也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构成侮辱、故意伤害、故意损害财物、寻衅滋事等罪行。
某个“讨债”团是否构成黑社会,则更与其组成人员究竟是一群孔武有力的彪形大汉,还是一帮看似“老弱病残”的大妈并没有干系,而需要看这个团体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认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9年12月9日“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先后作了规定。综合这三份法律文件可以得出,黑社会性质组织须符合“四个特征”:
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篇新闻报道的篇幅显然难以穷尽案件的所有细节,这或许也是人们对“大妈们是否构成黑社会”这一问题争论不休的深层次原因。目前,部分大妈已经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即将展开。我们一方面期待二审法院能够严格遵守法定标准,不枉不纵;另一方面也期待,无论最终做出何种认定,二审法院均应当加强释法明理工作,通过公开方式回应群众关切,打消各方的疑虑,让公平正义以各方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