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婚欺诈钱财之徒应受法律严惩
背景:鉴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述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新增两款规定,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
钱江晚报发表魏英杰的观点:补充规定的最大亮点,是对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债务性质作出细化,将不受法律保护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排除在外。现实中,夫妻一方遭遇“被负债”,往往是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被地方法院不当认定所致。同时也要看到,“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仍然具有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法律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法律的公平公正,还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实际上,不少“离婚被负债”案例的出现,和“24条”并无直接必然关系,而在于法院审理环节存在问题。如法官简单、机械地采信单方证据,从而粗率地作出判决,等等。“离婚被负债”不公,“假离婚逃债”也不能纵容。最高人民法院对“24条”增加条款规定后,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法官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甄别债务性质,公正作出判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蒋随想:“离婚被负债”是坑原来的配偶,“假离婚逃债”是坑债权人,无论是哪种情况,离婚都成为一种损人利己的工具,而不是单纯的夫妻散伙。既然是损人利己,必然侵害某一方权益,存在欺诈与失信丑行,法律在维护被侵权方权益的同时,是不是也该考虑对侵权方、造假者给予相应惩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欺诈得逞,欺诈方必然不当得利;就算欺诈失败,欺诈方顶多是在道德层面被吐槽,不会受到实质损失。正因如此,一些人才有恃无恐地玩欺诈的把戏。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在强调法治的背景下,对失信与妄图玩弄法律之人,显然应给予严惩。否则,欺诈不受惩,如何体现法治的公正性?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人才争夺战”会否沦为金元对决?
背景:“挖走这些人才,就是在掘人家的‘命根’!”日前,在教育部召开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工作推进会上,针对东部高校向中西部高校挖抢人才的现象,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公开呼吁东部高校对中西部高校的人才“手下留情”。
中国青年报发表李一陵的观点:东中西部高校之间的人才大战并非纯粹的市场行为,更不能简单用市场思维来评判。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差距以及政府对高校投入的差异,在这场人才大战中,竞争的双方完全不在一个层次。而人才流动一旦失序,中西部高校承受的则是人才流失,将因此面临巨大损失。一些高校被挖得伤筋动骨,甚至出现学科人才断档的情况,一些科研经费和项目也因为科研带头人的离开而处于停滞状态,造成高等教育生态不断恶化。所以,在无法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无法迅速提升中西部高校人才吸引力的情况下,不能放任东部高校肆意争抢人才,必须对中西部高校进行特殊保护。应该看到,公开呼吁也好,“求情”也罢,都难给高校间人才大战降温。对此,一方面是要改变以高层次人才数量为依据的评价机制,降低东部高校挖抢人才的意愿。另一方面是要在政策、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中西部高校更多支持,帮助其提高稳住人才、吸引人才的实力。这样才能平衡好人才自由流动与高等教育生态健康的关系。
小蒋随想:人才争夺纠纷存在于很多行业。比如,民营航空公司出高价挖国企航空公司的优秀飞行员,民营医院给予优厚待遇“吸引”公立医院经验丰富的医生,本例则是东部高校到中西部高校抢人才。对人才而言,谁家给予的待遇好,谁家提供的上升空间更广阔,谁家的名头更响亮,自然“身心皆向往”。此时,和人才讲情怀与奉献,不能说一点效果没有,但终归效果有限,还可能触发市场主导、选择自由的神经,引发口水战。如果某些人非要坚持“市场原教旨主义”,希望留人的单位很可能对挖人的单位开出高额“转会费”。而且,各单位在初始招录人才时,会与人才(尤其是具有潜质的人才)签订“必须为单位服务满多少年,提前解约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的条款。换言之,如果完全不讲情怀与体谅,只会转向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倘若真出现这种状况,挖人的单位与想跳槽的人才恐难抱怨,因为他们自身往往也是以“优厚条件”作为联姻前提。最矫情的状况是,你和对方讲情怀,对方和你讲市场,你和对方讲市场,对方和你讲情怀,“理”怎么可能都让一方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