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安清
由于律师群体人数有限及其收入来源有别于专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加之农村工作有特殊性,如果制度操作不当,难免会出现名存实亡、虎头蛇尾等现象。所以,要夯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需把好四道关。
近年来,为了让法律服务惠及最基层村居群众,很多地方都纷纷实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把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聘到村居担任法律顾问,各地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诚然,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有效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农村依法治理进程。但在实践中,受司法行政系统人员所限,多地农村法律顾问多由律师兼任,由于律师群体人数有限及其收入来源有别于专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加之农村工作有特殊性,如果制度操作不当,难免会出现名存实亡、虎头蛇尾等现象。所以,要夯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需要把好四道关:
首先是人员遴选。受传统观念和文化水平所限,不少村民遇到一些纠纷问题,有的找村内德高望重的老人进行口头裁决,有的运用更具弹性的行政裁决方式处理,对土地征用等涉及群体切身利益的纠纷往往会选择上访渠道,缺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找一些不了解农村工作的律师到农村担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时难免遇阻。所以,遴选驻村法律顾问,一定要把是否了解农村工作作为一大标准。
其次,应处理好法律顾问与村干部的关系。法律顾问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这难免被有些村干部视为基层管理的绊脚石。所以,农村法律顾问在处理与村干部的关系上,需要循序渐进、掌握方法,以法治力量使村干部理解村庄和谐才是发展之基,并与村干部形成合力推动乡村法治建设。
再就是报酬激励问题。农村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带有公益性,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虽然每年能获得政府一定金额的补助,但不可否认这与律师代理案件的收入相比,两者存在较大差距。再加上农村道路偏远、一些村干部不支持等因素,律师的积极性难免大打折扣。所以,要切实提高农村法律顾问的积极性,最好能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辖区内村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补贴、培训经费、办公设备和硬件购置等支出。
最后,必须考核。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其考评不仅应来自官方,也应来自民间,群众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考评,而且还要引入专业的中立第三方,针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