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新网记者 孙安清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不少细心市民发现,青岛市区部分便利店出现一款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瓶体上印着失踪儿童头像及其基本信息,厂家承诺对帮助孩子还家者重奖10万元。对此,有人认为这是企业的创新义举,也有人质疑企业是借机牟利。是耶?非耶?《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做法:矿泉水瓶印寻子信息
最近,有细心的青岛市民发现在青岛市内一些便利店的饮料区内,摆放着一种印有失踪儿童头像的矿泉水。记者在香港中路一家便利店发现,矿泉水瓶正面是企业正常的蓝色标贴,背面是失踪孩子的大幅照片,在头像旁边有一排小字写着孩子的信息。下方的“宝贝回家”4个字用黑体书写,非常显眼。记者发现,有的孩子现在已经8岁,但瓶身上仍是4岁丢失那年的照片。“无论你是谁,请帮我们的孩子回家,重谢10万元。”在这三行字的下方,是“宝贝回家”的联系电话。
“这种水售价5.5元至6元一瓶,扫描瓶贴上的二维码,会弹出‘宝贝回家寻子网’的窗口。我们在摆放时都会将印有失踪儿童信息的这一面朝外,希望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即使不买也可以多看看。”便利店收银员介绍。
记者辗转联系到该矿泉水生产厂家总经理李先生,他告诉记者,2015年,国内连续放映了几部有关寻找走失儿童的影片,电影里走失儿童的父亲每到一个地方贴小广告寻子的场景对他们公司员工触动很大,“丢失儿童的父母最大的心愿不就是要自己的孩子让更多的人看到、增加更多的寻找机会吗”,因此,才想到这个办法。
李先生称,公司跟全国最大的失踪儿童公益网站“宝贝回家”取得了联系。“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有公安部备案,他们的信息得到了丢失孩子家长的授权。“宝贝回家”的志愿者也非常认同他们的想法,认为可以增加找到孩子的几率,因此授权他们使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字样及失踪儿童信息。于是,经授权,印有失踪儿童信息的矿泉水今年7月正式投放市场,他们希望通过矿泉水这种快销品的传播,让更多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提高对失踪儿童的关注,让失踪儿童回家多一份希望。截至上个月底,共生产50万瓶,主要在青岛街头便利店、三甲医院便利店、机场火车站等交通系统及小部分商超销售,明年将在全国的便利店铺开。为了扩大辐射面,除了市场上销售以外,也免费赠送给全国一些机构。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他们还将从销售所得中拿出一部分钱,作为寻找儿童的基金。另外,对于矿泉水瓶上印制的“悬赏10万元”信息,该负责人说,市民若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且找到孩子,这个奖励是实实在在的。
效果:至今无一有效线索
该厂家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他们已经从“宝贝回家”寻子网获得20多名失踪儿童家长的授权,第一批印在矿泉水瓶上的有6名儿童,失踪儿童的信息将被陆续印制到瓶装水上,并投入市场。
记者了解到,“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已经通过“宝贝回家”矿泉水收到过相关寻亲信息,每个资料都有志愿者跟进。但是,目前还没有特别有效的线索。
对此,厂家负责人李先生认为,寻找丢失儿童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与走失的儿童相比,寻找到的少之又少。但是,他们的销售方式是比较抓人眼球的事情,他们对自己寻找儿童的方式充满信心。“不管走失多久,有些孩子对于家还是有些记忆的。有些孩子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但是又不知道怎么去找自己的家。不仅仅是这6个孩子,我们希望让更多人知道失踪儿童的相关信息,了解‘宝贝回家’这个寻亲平台,从而帮更多人找到孩子或者其亲生父母。这只是一个开始,我们会继续做好这个公益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失踪儿童信息曝光率,让家长多一份希望,让孩子回家多一个机会。”李先生说。
争议:有人点赞有人质疑
“宝贝回家”矿泉水在青岛市场大量投放后,青岛不少市民为该厂家的爱心善举点赞。“我希望通过自己购买矿泉水的一点点小付出,给失踪的儿童增加一丝和家人团聚的希望。”青岛市民赵女士称。
有网友表示,瓶子上的图案让人看了心情沉重,而且喝完之后不忍心丢到垃圾桶里。希望买水的人多了,能增加找到走失儿童的希望,那么水也不再是冰凉的。
作为孩子的母亲,青岛市黄岛区的王女士认为这样的公益广告对家长也是一个提醒,提醒家长不要让孩子随意乱跑,要时时刻刻盯紧自己的孩子。“如果全国矿泉水都采用类似方式的话,那找到这些失踪儿童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青岛市李沧区的张女士甚至称这是她见过的最好的矿泉水包装,喝完之后她对瓶身拍照发到了朋友圈。
但是,也有人认为矿泉水价格卖得太高,公司是借此炒作,有打着寻找儿童的幌子牟取不当利益的嫌疑。还有人质疑寻找走失儿童是件很严肃的事情,厂家岂能不经审批私自在慈善与商业之间打擦边球?厂家挣钱了,是否应该给协会和孩子父母分成?
对此,厂家负责人李先生回应,这是因为瓶体的特殊性及粘贴孩子信息的手工成本比较高,因此价格稍微高些。
“这是个善举,值得褒扬。”聊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道波认为,从程序上讲,只要厂家没有违背走失儿童父母的意愿,征得了协会与儿童父母的同意,其瓶装水印上失踪儿童头像销售矿泉水的行为就不需要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再者,厂家在此行为中即使盈利了,也属于其自身经营行为的结果之一。尽管可能借助了其公益行为的影响增加了销售,但只要在与协会和儿童父母的约定中没有涉及到销售提成的分配或者赠予,就不需要给协会和儿童父母提成。所以,给不给销售提成,完全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没有出现违法的情形下,其他意志不宜轻易干预。何况,这种行为具有公益价值和积极意义。“但是,只要厂家承诺捐赠或者奖励,就应该及时兑现,如不兑现,当事人可以诉诸法律。”杨道波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