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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因强拆杀人一案能否“刀下留人”?
发布时间:2016-11-03 14:02 | 来源:中国商报


 

犯罪嫌疑人贾敬龙近照

  法治禁止私力复仇 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

  编者按:农民贾敬龙杀人了,为什么大众却呼吁“刀下留人”?公众质疑: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公平吗?这几天,网上一边倒的呼声要求最高法不要杀农民贾敬龙。这些呼声说明了什么?是国人对法制偏向富人和掌权者的不满和抵抗,还是大众看不惯选择性公权力执法的背后,农民唯一居住的生存权被无辜地非法破坏?目前,已有多名法学家公开发表贾敬龙不该杀的言论。贾敬龙家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死刑停止执行紧急申请。为何农民贾敬龙的生死,牵动着社会公众最敏感的神经?请刀下留人,是公众在最无奈情况下的呐喊!

  本报记者 孔自林

  10月24日,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死刑核准裁定书送达的第7天。在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因强拆杀人命悬一线的时刻,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亦引发了法学界与律师的广泛质疑,他们认为贾敬龙罪不至死。

  在没有任何土地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就擅自和村干部一起强制拆迁了贾敬龙家的房子,尤其是该房子就是贾敬龙的婚房,毁坏了贾敬龙为结婚准备的一切,导致了贾敬龙流离失所。在民告官面前,他曾屡次试图通过逐级反映去解决问题,依旧没有希望;走诉求也无济于事的贾敬龙最终走向了极端,选择了以暴制暴,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贾敬龙枪杀了该村支部书记兼村长何建华。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案作出一审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贾敬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并被最高法院核准,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没有违法强拆就没有本案

  农民贾敬龙案起因于一场强拆。所谓强拆,不言自明,其本身正是肆意侵犯私权的产物。从法律上来说,贾敬龙父亲虽然签了协议,但贾敬龙的户口也在其中,作为共同所有权人贾敬龙,是有权提出异议的,而且,贾家也没有腾空房。如业主不腾空交给用地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项目单位也只能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由法院来执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强制执行,村委会显然没有权力去强制执行。

  当农民贾敬龙的婚房被村长何建华率人强拆之后,他所举起的武器,起初并非是射钉枪,而是法律;譬如向村长讨说法,要求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举报、上访,还是无果。当法律不能给他一个说法,他选择了最原始的救济方式,在强拆发生一年半后,他掏出改装的射钉枪……这说明了什么?是法律被遗弃?抑或法律本来便处于无人问津的遗弃状态?

  案发后更为可惜的是,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村委会拆除不算强拆,而最高法院对此未置一词。没有违法强拆,就没有本案的发生。村委会可以私力强拆,农民贾敬龙去政府部门告状,却无人过问。农民贾敬龙婚房被强拆了,所有的家具,嫁妆都埋在土里。随之,筹划中的婚礼被泡汤,未婚妻也因此离开。这对一个男人来说,所遭遇的心理打击可想而知。随后家里所养的价值4万元藏獒被偷,家人又被打伤,几个月被流氓骚扰,贾敬龙打过110,去过派出所报案无人理会,上网揭露也无果。

  法庭上看到农民贾敬龙在哭诉:“我从一个正常人的生活轨迹被抛离出来,以为结了婚就会和所有人一样过上一种平实、温馨的生活。然而一切背道而驰,我不知道我的人生会有这样的安排,除了一腔热血我什么都没了。我真正体会到什么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这或许就是农民贾敬龙杀人的原因。

  长期在京城从事刑辩业务的北京华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松义说,河北高院复核裁定有意无意忽略了农民贾敬龙的房屋被村支部书记兼村长何建华非法强拆、贾敬龙及其表哥被殴打的事实。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的强拆,都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本案中,既没有拆迁许可证,也没有通过合法的执法机构,村长何建华自行带人去强拆,显然违法。因此本案受害人对激化矛盾过错明显。根据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0月21日,华东政法大学刘红博士与上海斯伟江律师起草的“贾敬龙故意杀人案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已经快递发往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案简单说就是,量刑过重,应判死缓。毕竟有自首情节,受害人有明显过错。之前的强拆,被骚扰、婚房被毁、婚没结成导致女友离开、告状无门,这一切都是因,杀人是果。受害人有过错,当然受害人也不应该被杀死,但农民贾敬龙确实穷尽了合法途径。另外,贾敬龙很可能有精神疾病,依法应该给他做鉴定,以排除合理怀疑。”22日上午,上海斯伟江律师说,他从刘红博士处获得此案信息,认为量刑过重。之后经过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的委托,斯伟江律师起草了死刑停止执行申请书。

  是否有自首行为至关量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一但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斯伟江说,他查阅了贾敬龙一审、二审的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书发现,贾敬龙事发前准备自首,案发后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因为被追赶的人打伤才未到达派出所,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自首,依法不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贾敬龙案应该构成法定自首,但在一、二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中,均未认定该关键情节。最高法院裁定中只字未提,而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贾敬龙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原审判决及核准文书,未认定该自首情节,原审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应依法停止执行。”

  斯伟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贾敬龙在案发之前,已经编好了短信,准备群发,后因为案发后,死者的儿子、侄子追赶,时间匆忙未能发出。短信内容显示为,“我以颤抖激忿的心潮按下群发,以热泪感馈关心我之短信对方。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

  斯伟江说贾敬龙的女友吕某某提供的证明,贾敬龙在逃跑时给她打电话,通话内容中有要去自首。他还说,“但在公安机关给吕某某做的笔录中,却并无这一点。从当地某些警察平日偏袒一方的态度看,不记录某些对贾敬龙有利的内容,也不无可能。但至少,目前吕某某的证言中明确了这一点。”

  斯伟江分析,贾敬龙的逃跑路线,可以有两条以上,贾敬龙开车去的路途,就是去长丰派出所。中途被害人的亲属追赶,在距离长丰派出所不足4分钟路程的地方,车被撞坏。但,即便是车被撞坏之后,贾敬龙仍向长丰派出所方向跑,跑时经过一丁字路口,北边是麦地,但仍未向北拐。最终因为被追上、打伤而无法到达派出所。因此,其行为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

  贾敬龙在遇到追打时,并未用射钉枪继续伤害追他的人,并不想伤害其他人,符合“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具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因此,本案根据该规定,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杨健律师认为,作为一起对才30岁的年轻人贾敬龙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全国性敏感案件,特别是贾敬龙在案发后,是否成立自首等对量刑有关的情节的认定上,我们无法看到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信息,裁判文书应该及时上网,至今不公开就像一个黑匣子,让不明真情的学者、老百姓(603883,股吧)引发各种猜想,质疑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的公正性。

  刑法虽然规定了自首制度,但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在一些地方,对自首的认定上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一纸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是自首就是自首,公安机关没有写明是自首的,公诉机关、法院就不认定自首的情形普遍存在。从网络资料上看,贾敬龙具有自动投案的行动,即使公安机关已经出警做了抓捕行动,也不影响贾敬龙自动投案的动机与目的。贾敬龙除了自动投案这一条件外,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才算是自首情节。至于什么是主要与次要情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执行标准。

  而在贾敬龙案一审时,律师当庭提出案发当日凌晨贾敬龙已经编辑了表达自首意愿的短信并且设置为群发,从短信的内容中清楚地看到农民贾敬龙自首的内心意愿。案发后在投案的途中因被他人撞伤,而未能到达预定的投案地“长丰派出所”,系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非此变故必能完成其投案之行为。通观其离开现场的路径,不难发现其离开现场的路线,确系前往长丰派出所的途中。要求对农民贾敬龙自首情节,展开调查被法庭拒绝。

  二审裁决辩护律师也曾在微博上发出感叹:“法庭上,不能说我最想说的。除了上帝,别人无权力决定他人的生死……”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贾敬龙的犯罪动机是基于不公平、不合法、不能满足家人居住的《拆迁协议》,该协议是未经村民大会、镇、市备案的一份抢劫协议,这份协议是先前的三层楼变成一套房的协议,这份也是断绝老人和三代人生活的野蛮协议,强烈要求法官对其正义性作出判断。编辑好未发送的短信、自首的路线设定、被抓获时第一时间与警察的对话、与前女友的通话内容、车辆后备箱准备好给警方的材料等,这些还不能认定农民贾敬龙自首么?”

  浙江律师杨熙恩说,即便我们的司法机关有着生杀大权,至高无上,也需要谨慎行使权力,绝不能有任何一点点的瑕疵。

  四川律师谢常中说,从二审裁定书看,法院已认定贾敬龙手机存在作案后预备自首的事实,而基于当时其作案后众人围追堵截的紧迫感,该信息尚未及时发送应当是符合常理的。因此,即便贾敬龙作案后是否准备自首存疑,按照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法理,认定贾存在自首情节应当没有疑问!

  观点 〉〉〉

  法学专家呼吁“贾敬龙不该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何海波近日呼吁,贾敬龙不该杀。何海波教授说:“我不认识贾敬龙和他的亲属,也没有人跟我讲起贾敬龙的案子。我是从微信里看到"刀下留人"的呼吁。我看到时,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已经下达数天,贾敬龙的生命只怕是以钟头来计了。我隐约感到,这个判决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从朋友那里获得了贾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看了裁判文书,我更加确信,贾敬龙不该杀!”

  何海波指出,我们建立法治,就意味着国家垄断强制权力,并承诺给予公民平等的保护、公正的对待。法治禁止私力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贾敬龙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法治同样禁止私力强制,这就是为什么被害人有过错、贾敬龙不该杀的原因。如果我们只严惩私力复仇,而不问其起因,那是对贾敬龙的不公;如果不抑制村委会非法拆迁,任私力强制泛滥,那更是对法治的背离。

  杀了农民贾敬龙,是执法规范,还是执法偏移?杀死村支书兼村长的贾敬龙,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书。而福建在押、购买仿真枪的刘大蔚,收到了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再审原因是该犯以走私武器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农民贾敬龙的生命已经进入倒计时,而刘大蔚似乎又重燃希望,真个南北殊途。

  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对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走私武器判处无期徒刑,都是现行刑法下在各自的量刑区间内施以顶格的刑罚,代表着被告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该类犯罪中已经碰到了天花板,判决书里大有可能出现“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等广大群众耳熟能详的套语。然而这两个案子似乎都到不了这份儿上。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据现行标准判断可以认定为“枪支”,所以才会被判走私武器罪。但这个2008年陡然变严的标准已被多位专家吐槽“过苛”。海淘仿真枪,结果在福建过海关时被截获,无论从主观恶意还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来说,都与设定走私武器罪时所预防的“使用制式武器威胁社会安全”相距甚远。过犹不及,福建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可谓及时纠错,善莫大(博客,微博)焉。村支书兼村长何建华对农民贾敬龙装修好的婚房暴力强拆,农民贾敬龙自己受伤,未婚妻变成了前女友,赔了夫人又折金。他用射钉枪打死村支书兼村长后给前女友打电话说要自首,手机里编辑有自首的短信,这应视为“自动投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归案后贾敬龙悔罪如实供述罪行,同样是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按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中院到最高院,“可以”都变成了“不可以”,“一般不”也被特殊化,这上哪儿说理去?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千帆发文指出:“刑法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对贾敬龙的作案动机,张千帆认为:“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北京理工大学的法学教授徐昕在微博发文:“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本案属激愤型杀人,被害人强拆被告人的新装婚房,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从司法政策来看,可杀可不杀的,最好不杀。”

  链接 〉〉〉“强拆”始末回放

  案件资料显示,2009年1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委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村民们宣布本村村民会议对全村进行旧村改造的决定。村委会的旧村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遭到包括贾敬龙家在内部分村民的质疑,主要不满拆迁补偿。因未得到回复,之后贾敬龙家和村里拆迁补偿较少的几户人家不同意搬迁。

  从那时起,“村里的福利待遇一分都没发。”根据贾敬龙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贾敬龙父亲贾同庆的证人证言,贾同庆拒绝在签字拆迁协议上签名后,他住同村的兄弟的拆迁补偿等也受到影响,特别是年过八旬的老母被村里停发了生活保障福利待遇。亲属对他家拒绝签字拆迁协议开始有所抱怨。迫于这些,2010年11月10日,贾同庆在未征得儿子、女儿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得知父亲擅自签字拆迁协议后,贾敬龙非常气愤,独自居住在被要求拆迁的房子里。

  2013年2月27日,村支书何建华带队开始进行强拆。“当时一共要强拆4家,我们报了警才停了下来。”贾敬龙的姐姐贾敬媛说,此次“强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此后贾敬龙一家多次找到何建华交涉此事,不过并未有结果。

  因为楼房宽敞明亮且朋友们都熟悉这个住址,贾敬龙决定于2013年5月25日在老房子举行自己的婚礼。为此贾敬龙精心装修婚房,并委托大伯等人向何建华求情。

  “而何建华气哄哄地说:"结了婚,可能不?不定哪天给他拱了哩。"贾敬龙在自辩词中写道。事实上本案被害人何建华也确实如此做了。

  2013年5月7日,距婚期18天。“多名不明身份人士强行用钩机拆除楼房主体,贾敬龙在楼房内不肯离开。”贾敬媛说,当时他们动手打人,贾敬龙妥协后也被打伤,她报警后贾敬龙到派出所录了口供。

  强拆婚房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婚期取消。贾敬媛证实,此后贾敬龙开始夜夜失眠,疯狂地给未婚妻打电话。“我能听到他在房间里大哭。”在未婚妻父母的干预下,婚约最终被女方取消。不久,贾敬龙的未婚妻在家人安排下另嫁他人。

  “何建华背信弃义,认为我家25万补偿过高,不符政策。”贾敬龙在自己的陈词中写道,自己多次和村支书何建华交涉,要求合理补偿,被拒。

  因为此事,贾敬龙感觉很没面子,从家里搬出来。“我放弃了婚姻、工作,我一度沦丧来到建筑工地,北高营村跑劳务市场的就我一个,我客走他乡,没有办法,没有人给我说法,那么好,我贾敬龙自取说法,我立下誓言,我是怎样被打出北高营的,那就用我同等的方式走回来。2015年春节,我的信念坚定不移,一样明确而公开,让北高营村民看的,而且公开明确,就是我贾敬龙弄的你何建华。”贾敬龙自辩词中写道。

  辩护律师李玉克指出,在强制拆迁后,贾敬龙仍寻求调解,但其权利并未得到保护。一直关注此案的自媒体人张耀杰说,贾敬龙通过官方举报途径未果后,还曾在网上匿名举报过何建华多次。最终,贾敬龙选择了在2015年2月19日用射钉枪射杀了何建华。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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