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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陪产假应有配套机制
发布时间:2016-10-14 09:36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许 辉

  随着广东省出台新版计生条例,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其中,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记者调查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10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在我国人口与计生法等国家法律中,并无陪产假的相关规定,各地均是通过计生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此予以确定的。尽管期限长短不一,但都对陪产假进行了规定,这充分说明陪产假跟产假一样,已经成为每个家庭可以享有的一项重要福利。

  在妻子生产、小孩出生之际,男性应当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与责任,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要求。可这一要求只是倡导性条款,无法强制执行,只要不属于遗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道德予以评价。陪产假通过地方法规予以明确,一方面表明男性享有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表明男性有向用人单位请假照顾妻子和新生儿的义务,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落实陪产假,可以说就是方便男性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

  陪产假在实践中出现的被“缩水”或有假难休等问题,不只是认识问题,更是执行保障未跟上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作用的,提高了认识,执行自然就有保障;加强了执行保障,自然可以提高思想认识。地方立法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应也不能成为不执行法规的理由,“没有收到文件”更非拒绝批假的理由。

  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还需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持续发力。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将陪产假记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监督企业落实陪产假;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使工会与企业就陪产假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落实陪产假制度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批准陪产假、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陪产假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予以纠正和处罚。

  然而,目前如果企业不落实陪产假的话,劳动行政部门能不能对其予以处罚,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由于陪产假并未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系2004年颁布实施,不落实陪产假的法律责任就没有在这一条例中予以规定。在各省的计生条例中,对没能落实陪产假的,也缺乏强制性措施。如北京市计生条例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的,仅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如此一来,陪产假的规定就有可能沦为倡导性条款,有假难休也就不足为怪了。

  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必须有惩罚性条款予以配套保障,既要补充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应条款中,也应体现在各省计生条例中。如此一来,陪产假才会成为硬指标、真福利,让每一个家庭平等受益。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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