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然
巡视组的反馈仍是一种行政权力体系内的施压。在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上,不是不能寻求协同力量,但在根本上,仍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积极作为。
在四川省资阳市政府的支持下,四川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有央企背景的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该市一块5.87平方公里的地。两年后,两公司因利益分歧终止合作。阳明公司为弥补损失,起诉了资阳市政府和资阳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资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分别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对阳明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但上述终审判决生效两年后,仍未执行终结。(澎湃新闻网9月28日)
公司还没登记注册,资阳国土局便与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资阳中院由此先后两次判决认定,两被告在这起商业合作中分别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此判决结果并不存在多少疑义。然而,即便赢得了法院的判决,在两年后都没得到执行,给这起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兑现,蒙上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行政诉讼的受理、判决与执行效率,历来被人们视为是最能衡量司法公正程度的指标。因为它一边连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一边对应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两者难免展现出较一般案件更复杂与微妙的博弈色彩。因此,行政诉讼案件,不仅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司法正义的信任度,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正如四川省委巡视组在对资阳市的反馈意见中所指出的,被法院判决败诉后,未积极应对化解,影响政府公信力。
在某种程度上,这起案件所展现的司法情形,是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缩影。这从最高法今年多次就此问题进行专门部署就可以看出。今年5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其中提出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要求,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但实际上,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仍有不小的加压空间。《行政诉讼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行政机关长期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社会影响恶劣”,是否应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院不应含糊。
面对败诉方的“拖字诀”,胜诉方阳明公司选择了向四川省委巡视组反映情况,且得到了巡视组的明确表态。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束手无策的权利受损者而言,这无疑是个不错的权利救济尝试。然而,倘若没有碰上巡视,权利受损者又该怎样获得权利救济,法院难道也只能被动等待败诉方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巡视组的反馈仍是一种行政权力体系内的施压。在解决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上,不是不能寻求协同力量,但在根本上,仍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积极作为。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家地方企业向地方行政部门发起行政诉讼,能够成功闯过立案、审理的程序,已算不错的结果。现随着行政诉讼理念的普及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已得到更好地解决,但正如这起案件所示,执行难问题依然是一座有待攻克的“堡垒”。而要有力提升司法公正与社会的司法信仰,这个“堡垒”必须被尽快攻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