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公布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管理善款不当需赔偿
本报讯(记者 郑林)为促进首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北京市率先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慈善信托的目的,备案机关,备案文件及程序,财产使用与管理,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从事提供担保等活动,而且,受托人如果违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需要以其固有财产或自有财产承担。
民政局慈善工作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处置。《办法》对慈善信托的活动内容给予了分类,包括扶贫救困、扶老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在慈善信托的备案方面,北京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慈善信托的备案工作。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信托资产总额在200万以上的,经登记地民政部门初审,向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如果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信托合同、遗嘱以及其他书面信托文件。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办法》对于慈善信托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规定得极为详细。其中,不仅包含慈善信托的名称、目的和期限,还要求每年用于慈善目的支出的数额或比例,在慈善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揭示、控制和承担、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据介绍,慈善信托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化其固有财产,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于不同的慈善信托,应当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并对不同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或自有财产承担。
此外,《办法》还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从事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机构、违背慈善信托目的的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