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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容挑战民主不容玷污
发布时间:2016-09-18 10:43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本报评论员

  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表决通过了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筹备组的决定。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严肃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拉票贿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

  近年来,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形成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经过修改选举法,进一步扩大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与开放性。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任何破坏人大代表选举的行为都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挑战,都是对民主政治的玷污。

  辽宁拉票贿选案作为新中国历史上一起罕见的大案,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平公正,使代表的当选丧失了正当性与合法性,粗暴践踏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严重悖离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拉票贿选案对辽宁省人大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史无前例,影响重大。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依法履行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结合实践,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于法有据,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精神,更丰富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具有创制性意义。

  严肃查处辽宁拉票贿选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拉票贿选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问题上,党中央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决心,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顶风违法违纪行为,有多少处理多少,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只有严肃惩处选举领域的腐败行为,才能赢得民心,才能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

  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到辽宁拉票贿选案,发生在人大选举领域中的案件一再提醒我们,钱权交易、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挑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挑战民主法治精神。依法依纪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从今年开始,各级人大将陆续迎来新一轮换届选举,我们要从这些案件中认真反思总结,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严明纪律、严格执法,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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