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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填补互联网法治空白
发布时间:2016-09-14 15:25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事实上,真正滞后的不是法律而是我们的思维。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是口号,而是一场切实的观念革命

  叶 泉

  9月1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CEO王欣获刑3年6个月,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元。

  从今年1月快播案第一次开庭以来,此案已沉寂了整整8个月。为什么在这么长的时间中法院既没有宣判也没有再开庭呢?现在看来,有些事情还是需要经过时间的沉淀,才能被真正认清,就像欣赏油画需要距离一样,贴得太近了,反而什么也看不清。

  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王欣及其律师选取的辩护角度还是很能蛊惑人心的,相当一部分网友被“我们是做技术的”“技术无罪”的说法给蒙蔽了。“技术无罪”当然是成立的,就像医学技术可以用于救人,也可以用于害人一样,不能因为其害了人就指责技术的进步。但是凡事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快播这个具体案件中,这个说法就是不能成立的。

  快播案经过法庭调查,几个基本事实不容回避:第一,依照中国法律,传播淫秽视频严重的构成犯罪,而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且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第二,快播公司不仅做技术,而且还使用技术;第三,犯罪的构成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而且还有间接故意,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只要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上述几点,快播公司的犯罪行为就是板上钉钉的事了。第二次开庭王欣能痛快地认罪,就说明司法机关的证据是充分完整的,技术已经不能再成为挡箭牌了。

  快播案一审宣判以后,法官在第一时间向媒体进行了释法,这对人们了解案情,理解法律显然很重要。事实上,快播案不仅仅是一个司法案例,更是一次针对互联网法治的普法教育,同时,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国互联网法治已经达到了怎样的高度。

  从法律的角度讲,互联网依法治理包括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治理三部分。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打破了“虚拟与现实”的壁垒,彻底实现了我国刑法与民法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加上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的有关互联网的行政法律法规,围绕依法治理互联网,三大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合力。

  而从互联网的角度讲,互联网依法治理包括内容治理和技术治理两部分。对内容的治理,上文已经谈到,三大法律体系形成了合力,什么样的内容属于刑事犯罪,什么样的内容构成民事侵权,什么样的内容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网站对内容负有什么样的管理责任,这些法律都有了相对严格的规定。而对技术的治理显然就没那么容易了。

  技术部分具有多重性和复杂性,一部分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民商法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法律是弱项,比如审理像3Q大战这样的案件,就会感到很吃力,以致官司必须打到最高法。另一部分就是像快播案这种混合了技术与内容的案件,貌似做技术,实际上技术的应用已突破了法律的底线。而在这个领域中,司法可能缺少实践经验。所以,从某种程度上快播这个案子也可以说是填补了一项司法的空白。这个案子提示我们:技术并非绝对清白,技术也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

  一些人总是坚持认为,在互联网这个领域中,法治的空间更小,自由的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互联网永远占据着科技的最新成果,而在科技面前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事实上,真正滞后的不是法律而是我们的思维。我们总认为互联网是另一个空间,现行法律在互联网的应用上会有障碍,但当我们接受了互联网的时候,我们也就应该接受它的客观性,只要它是一个真实的存在,就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是口号,而是一场切实的观念革命。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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