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报载,首部《慈善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慈善募捐须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明确慈善活动范围与定义,规范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
“十年磨一剑”——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慈善法》终于由全国人大在今年3月16日正式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不仅界定和明确了之前很多模糊问题,而且提出一系列创新性、前瞻性举措,获得舆论较高评价,实施效果值得期待。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仍取得显著成绩,社会慈善组织队伍不断壮大,仅广东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就多达53958个。不过,仅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亟需《慈善法》助力。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水平,无论是对比一些国家还是相比公众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要么缺少慈善意识,要么缺少慈善信心。举例来说,《2015年中国企业家公益行为研究报告》显示,超过七成企业家捐赠额为零,就让人意外。按说,企业家应该也是慈善家,是捐赠主体。
很多企业家零捐赠,个人大概也是如此。这固然与2015年没有大灾大难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缺少意识和信心。为何这么说?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慈善信息不够透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也不太规范,社会监督及政府监管均不到位,影响了公众对慈善的认知和信心,自然就会反映在捐赠方面。
而《慈善法》的很多规定,则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慈善意识和慈善信心。比如说,规定慈善募捐只能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发起,就能避免募捐乱象;规定“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就能防止过去常见的逼捐现象。再比如,从三个方面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就能更好地鼓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信息公开”。慈善的生命力就在于信息公开,一旦做到每一笔捐款都有下落,必然能唤醒更多人的慈善意识或者增强慈善信心。而且该法律确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则有利于打造能让人放心的慈善体系。
当然,仅靠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慈善领域的所有问题,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譬如,以专门章节规范“慈善信托”有利于丰富慈善运作方式、做大慈善事业,但还需要细节性安排。再如,法律允许个人向社会求助,但为了减少矛盾纠纷,恐怕还需要就此类活动进行专门规范。
笔者建议,应以《慈善法》施行为契机,真正重塑公众慈善意识和慈善信心。换言之,趁着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这股热劲,把“慈善的种子”撒进每个人的心里。一方面是大力宣传普及这部法律;另一方面,围绕这部法律制定或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让法律早日落地,法律效果早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