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法制与新闻》官方网站
严管网络广告不仅仅要突出“标明”
发布时间:2016-09-02 16:10 |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高亚洲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各大媒体关注的内容看,对网络广告的“标明”新变,尤其关注。从办法细则来看,在广告的“标明”上确实着墨不少——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办法还专门明确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二字。

  暂行办法的出台,显然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有关,更与互联网广告缺乏规制下的乱象丛生有关。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很容易让消费者在网络广告上中招,也常常让人难堪其扰。而很多商家也正是抓住了此前的法律漏洞,在逐利冲动下,把网络广告弄得“乌烟瘴气”。于此,对网络广告进行明确“标明”,降低了消费者的识别成本,能规避信息不对称下的盲目消费。

  从权益属性上说,对“标明”的规范,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以法规之名予以规范,本身毋庸置疑。不过,就此事来说,值得细细揣摩的是,对广告“标明”的强烈呼声,仅仅在于广告本身的识别问题吗?

  有必要提及此前备受关注的“魏则西事件”,正是此事引发了互联网广告标明问题的强烈关注。从事件本身来看,付费搜索与自然搜索的无差别,确实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更关键的问题是,这个付费搜索出来的结果,难道就必然是不可信的吗?换句话说,与是否表明为广告相比,更核心的问题在于,广告内容本身存在误导、夸大甚至是“欺骗”。

  置于更大的社会现实来看,广告标明之所以引来如此大的呼声,更大的原因可能在于,处于信息洼地、权利弱势的消费者,面对涉嫌夸大甚至虚假、诈骗的网络广告防不胜防。

  而从广告固有属性上说,广告的价值在于传达出商品的信息、品牌、形象从而吸引消费,这也就决定了它本原的特点至少包括:准确表达广告信息、树立品牌形象、满足消费者信息诉求等。换言之,它在内容上应恪守真实、准确,网络广告同样应如此。

  互联网经济的崛起,在于其“共享”精神。互联网广告要与现代市场经济融合,其关键也在于内容和表现形态的信息共享。否则,口碑不在,市场焉存?

  值得欣慰的是,昨日正式实施的《暂行办法》,除了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在内容审查上也有发力,比如,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总而言之,关乎民生安全的重点领域,需要在内容和标明上有所规制,其他商业领域的广告同样如此。



责任编辑:高翔
最新文章
央广时评:娱乐必须有底线 网评:过硬队伍建设是新时代政法工… 强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问责问效 防范骗提公积金须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评论: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政法工… 纠正跑偏的师生关系 民主生活会岂能有“怕”的心理 请封存那些沦为“美颜神器”的雾炮…
推荐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零九次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 最高检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审查… 公安部:严肃追责赌博幕后保护伞 打… 最高检已纠正7件涉产权刑事申诉、… 公安部党委召开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 最高检:谨防假冒检察机关实施电信… 曹建明: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