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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认罪认罚出于自愿是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
发布时间:2016-09-02 16:06 |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祁建建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大部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探索如何在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害人利益、程序公正、诉讼终局之间达成平衡,探索在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找到诉讼各方都能接受的案件处理方式,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试点工作,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从宽不等于从松”、“减程序不等于减权利”,只有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认罪认罚法律体系,制定并完善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明确诉讼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从宽不等于从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出于自愿,如何确保案件有犯罪事实基础,是认罪认罚案件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对此,试点改革方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首先,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为防止对无辜者定罪,草案中提出要求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意义重大,这是确保案件有事实基础和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重要前提条件。其次,人民法院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指控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是否一致也即案件的犯罪事实基础进行确认,并对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罪是否自愿进行确认。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无法通过法院的认可,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为了贯彻这些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在试点工作中可充分探索法院审查自愿性和事实基础的细则,可考虑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时律师在场以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并探索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以及违背自愿性认罪、缺乏事实基础的案件中,给予被告人及时、有效的充分救济。

  “减程序不等于减权利”。草案要求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如何达到草案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试点工作中可以探索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首先,要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使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充分的沟通交流机会;其次,对由于律师的错误咨询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愿选择的,要建立对被告人的救济机制和程序;再次,认罪认罚制度中可建立视听、文字等记录机制,以便事后审查和认定认罪的自愿性。因此,加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援助,在试点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辩护体系,明确有效辩护的要求及违反有效辩护时的救济方式,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方面。

  综上,草案对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确保司法公正,实现诉讼迅速终局的目标,真正减少讼累,节约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并使该制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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