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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仿真枪是否该获刑?专家称刑事打击应慎重
发布时间:2016-08-16 14:57 | 来源:法制网


   延伸阅读:
    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舆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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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真枪”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法制网见习记者刘青 梁梦晚

     早在2015年,《南方都市报》先后两次报道四川籍男子刘大蔚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徒刑一案,报道一经发表便引来众多媒体关注,《法制日报》曾刊文追问“刘某采购的枪支究竟有多大危害,是否构成犯罪?一个判决如果违背常识,就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在此期间网友评论热度也持续攀升,在腾讯转发后,据其文末调查显示,超过90%的网民认为法院量刑过重。近期,又有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后续报道,再次引发社会对仿真枪案件的关注。

    “罪”与“非罪”同类案件定罪量刑差异大

    近年来发生的仿真枪案件最终定罪量刑的结果并不相同。案件中贩卖者往往被判以非法经营罪或非法买卖枪支罪;对于购买者,在定罪方面有着“罪”与“非罪”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定,有的以走私武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刑,而有的只是被要求交出仿真枪。

 

    舆论数据:网友支持、反对各有声音

 

 

    仿真枪具有杀伤力应当被判刑

    网友@我就是: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罪,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个人持有仿真枪,就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造成社会恐慌,就应被判刑。

    网友@疯狂冬枣:仿真枪超过鉴定标准就是枪,不允许买卖,干嘛要问你买枪目的啊,犯罪就该接受处罚,不懂赶紧普法去。

    仿真枪认定标准模糊

    网友@毛毛的细雨小盆友:我想玩玩具枪,一直在关注,京东有卖水弹枪,不知道犯法不,反正1:1

    网友@简单生活-sc:菜刀也是凶器啊!是否买菜刀也判刑呢?

    买卖双方量刑结果不一样,难以确保公正公平

    网友@厝边老叔公:制造和出售的无罪,购买人罪这么重,为什么不从源头抓起?本末倒置了……

    网友@蛋黄娘:网购的话,谁卖谁为此也要部分负责,并且应该被封店。。。

    案件判决结果与内心认知程度极大失衡

    网友@华少-135:13岁杀了3个人无罪,刘大蔚却无期

    网友@V西奥多V:那些瞎说的先去了解一下, 焦耳是个啥意思? 再看看国内仿真枪的标准 ,看看能对人有啥伤害好么?隔张桌子朝你脸上扔几粒豆子就能打死 、致残你?

    专家:仿真枪刑事打击应慎重 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且未被公众认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仿真枪不属于行政许可经营的范围,属于行政法违禁品范围,对经营仿真枪的商家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责,是不妥的,只应当追究行政违法责任。” 他认为,对于仿真枪刑事打击要慎重,对具有真枪杀伤力的,或者加工改造后能够达到民用枪支杀伤力的,即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教授表示,目前认定枪支的标准是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20 j/cm2为致伤力标准。美国1968年《枪支管理法》更只将以火药作为动力的枪支视为调整对象,这是因为由于气枪本身条件所限,其最高枪口比动能不会超50 j/cm2。当然我国与美国这样可以持枪合法化的国家没有可比性,但参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乃至我国2001年的认定标准,现行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明显过低,而且这种过低的认知标准明显没有被公众所认知和接受,这才是一些案件引发关注的原因所在。

    对于这类犯罪的量刑,王顺安教授提出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确定。一方面,应当从控方是否掌握了被告人明知其购买的仿真枪属于管制物品而坚持购买、被告人在获得仿真枪的运输途径上是否采用了掩饰、隐瞒的方法,以及被告人购买仿真枪的次数和数量等多种角度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应当从购买的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的数量上认定客观危害性。

    律师: 除关注鉴定结果 更应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买卖枪支的故意

    一些仿真枪案件中,或公民因个人喜好、收藏而通过网络购买持有仿真枪,往往在警察逮捕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对此,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仲哲律师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等,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此罪行为时,主观必须是故意,过失不够成本罪。对于行为人内心的判定源于对其外部客观行为的审定,从而判定其内心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思表示,结合我代理过的此类案件,从贩卖和购买的交易金额来讲少则几十,多则二三百,根本无法与真正的枪支价格对等。而大多数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件的审判思路过分偏重于甚至只关注鉴定结果是否达到了枪支的标准,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买卖枪支的故意,在所不问,这严重违背了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

    李仲哲说:“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依法定程序也要对收缴来的仿真枪支进行严格的鉴定和复查程序才能得出是否是枪支的结论,而作为社会普通大众,他们又如何得知自己所贩卖的或购买的到底是不是具有枪的功能的仿真枪呢?”他认为,法律作为指引人们行为的准则,首先是要人们知晓该准则如何遵守,行为人不知自己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何种后果时会造成行为人的恐慌和无所适从,这也不是立法的初衷。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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